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涉外法律类 > 招商引资 >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做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2005年8月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是申请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资格考试由广电总局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资格考试遵循合法规范、公平公正、方便应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广电总局设立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负责全国资格考试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相应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电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资格考试科目,发布考试大纲和公告;

(二)组建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

(三)监督、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工作;

(四)审定年度资格考试试卷,组织阅卷;

(五)公布资格考试成绩;

(六)确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写考试大纲;

(二)为资格考试题库提供试题;

(三)拟制年度资格考试试卷及其标准答案;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方案;

(二)组织报名,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发放准考证;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的考点、考场设置等工作;

(四)发放资格考试成绩单和合格证书,接受考生查询;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报名及考试

第九条凡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第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现场报名时,应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身份、学历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报名表、交纳考试费。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对其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资格考试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考试费。

第十二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就近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发给准考证。

第十四条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资格考试由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第十六条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试、计算机考试或口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获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十八条单科考试合格的成绩,可保留至下一考试年度。

第四章试卷

第十九条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十条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二十一条资格考试试卷与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同时确定。

第二十二条资格考试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试卷应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定点单位印制,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运送、保管。

第二十三条资格考试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参加命题的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签署保密承诺书,不得从事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五章考务

第二十五条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资格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在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第二十七条应考人员对资格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提出,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因特殊原因取消或延期举行资格考试,应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九条应考人员应遵守资格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有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取消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应考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当场记录其姓名、准考证号、情节,并告知当事人;监考人员应将违反考场规则的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的应考人员给予取消相关考试科目成绩处理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的应考人员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取消下一年度考试资格处理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广电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应考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场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提出,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任何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三十五条在组织实施资格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需要,经广电总局同意,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