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颁布单位:财政部 | 文号:财政部令第76号 |
颁布日期:2014-07-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4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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