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涉外法律类 > 招商引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决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一九五八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完成。

各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由各省和上述自治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的和上述自治区的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该提前在一九五八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完成。

二、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保持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二二六人的名额。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武装部队、国外华侨应该选举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相同。行政区划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选举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行政区划的变更作相应的调整。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