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1-03-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2001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主席团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和法律案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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