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发〔2008〕47号 |
颁布日期:2008-05-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政发〔2008〕47号2008年5月6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及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职责
(一)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对本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的要求,加强管理。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及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市环保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使用计量认证合格的在线监测设备对进水、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计量,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控内容应包括pH值、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指标。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线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损毁。
(三)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监测报告、设施运行状态、用电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置等情况。
(四)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有关规定,对于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运营单位应在市环保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运营单位因设备检修、大修等问题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提前15天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在获得同意后方可停运。停运期间,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和污水处理规模等措施保证出水水质达标。
(六)对于因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的或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重要设备或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两小时内报告环保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
二、监管部门职责
(一)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和水量的监测和核定,在检查中若发现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或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当月监察系数取0.9;出现两次上述行为,当月监察系数取0.8;超过两次的,当月监察系数取0.5;负责依据在线监控数据和监察系数每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水量进行核查,出具专用报告;负责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依据环保部门出具的专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拨付污水处理费;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结算标准核算;
(四)市市政管委会、市基投总公司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污水处理量核算方法
(一)考核点位及考核指标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水质为考核点位,水质指标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一项指标不达标,监测结果计为不达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水量为考核点位,出水流量以每月一日零时为基础读数,每月最后一日24时抄表,以确定出水水量。
(二)处理水量核算方法
当月核算处理水量=当月实际处理水量×当月监察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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