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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石政办发〔2008〕91号
颁布日期:2008-07-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办发〔2008〕9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税收收入又好又快增长,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05〕6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综合治税涉税部门信息传递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部门职责,按照规定的交换内容、传递方式和时限要求,及时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相关涉税信息。

二、工作要求

1工商部门。及时、真实、全面向综合治税办提供企业增资信息、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

2税务部门。提供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税收违法信息,对各部门上报的涉税信息定期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对策与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于每月末及时反馈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4民政部门。对各类福利企业、社团组织等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及时提供各类涉税信息。

5残联。及时提供核发《残疾证》等有关信息。

6卫生部门。全面、及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开业、变更、注销等各类涉税信息。

7药监部门。全面、及时提供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业、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

8科技部门。全面、及时提供高新企业、专利技术转让等各类涉税信息。

9教育部门。各级教育部门强化对社会力量办学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的管理;将新办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情况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情况通报地税机关,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10商务部门。(1)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向地税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对经年检或税务审计审查,发现不符合外资条件的,税务机关及时向外经贸部门通报,由外经贸部门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11司法部门。全面、及时提供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有关涉税信息。

12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外贸主要指标计划信息、基建投资项目立项批复信息、项目进度等涉税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13建设管理部门。提供城市房屋拆迁信息、市政、建设企业有关信息、建设或开发项目许可等涉税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14水利部门。全面、及时提供水利工程项目有关涉税信息。

15城建部门。全面、及时提供市政项目各类涉税信息。

16交通部门。与地税部门配合,在机动车辆营运年度审验时,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年检,提供交通运输企业、路网改造工程等相关涉税信息。

17公安部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来我市的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的人员情况,主要是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就业单位、居留期限等提供给地税部门,做到真实、全面、及时。外籍人员有偷逃欠税行为的,地税部门及时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按有关法规依法处理,防止税款流失。

1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全面、及时提供各类企业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

19旅游部门。全面、及时提供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各类涉税信息。

20文化部门。(1)全面、及时提供各类演出信息及音像、网吧、歌舞厅等行业的登记管理情况。

(2)对音像、网吧、歌舞厅等行业进行年检时,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管理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不予年检。

21体育部门。全面、及时提供体育比赛(演出)信息。

2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劳服企业认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3财政部门。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对应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提供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信息。

24物价部门。配合财税部门,对应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25统计部门。全面、及时提供各类统计、涉税信息。

26规划部门。全面、及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信息。

27审计部门。及时提供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涉税信息。

28房产管理部门。(1)及时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预售信息。

(2)对需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的,必须提供与销售或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完(免)税证明,否则不得为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9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土地转(出)让等信息,对需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完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30各县(市)、区综合治税办。认真开展本县(市)、区综合治税工作;及时向县(市)区委、政府及市综合治税办报送每月税收情况分析;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发展当地经济的对策与措施。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报送综合治税有关情况。

三、考核奖惩

(一)考核对象

市直各涉税部门以及各县(市)、区综合治税工作办公室。

(二)考核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2职责明确、公开公平原则。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任务,公开、公平进行考核。

3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各部门、单位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主要包括:各单位主管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领导及信息员到位情况;各单位负责涉税信息搜集、整理、报送工作的综合治税信息员报送涉税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设有综合治税专管人员占30分,报送及时性占30分,真实性占20分,完整性占20分。

(四)考核程序

1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效能办共同组织对各涉税部门综合治税工作行政效能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及年度考核。

2考核排名每季度在市政府政务信息网进行公开,并通过综合治税工作简报进行通报。综合治税工作考核结果纳入监察部门对各单位行政效能考核范围,并占一定比例分值。

3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拟订奖惩计划,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确定年度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和不合格单位。

(五)奖惩措施

1对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通报表彰。对工作突出的综合治税信息员,授予“石家庄市先进综合治税信息员”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安排专人负责,不按规定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在行政审批中未严格依法审查批准,未按规定代征税款的部门和单位,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并由行政效能举报中心进行效能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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