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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钦政办〔2007〕32号
颁布日期:2007-03-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2号)精神,为深入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新形势下“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力度,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依法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建设。

二、主要目的

围绕“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和谐共处”这一主题,通过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近五年来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回顾,以此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调处“三大纠纷”案件的自觉性、积极性和能动性,规范调处行为,加强调处工作能力建设,提高我市“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数量和质量,推动我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2007年,新发案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历年积案结案率达到80%以上。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7年1-6月):对照《条例》,总结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对近年来“三大纠纷”调处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注重对协商解决争议典型案例的分析,提炼本县区、本部门调处工作的特点,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要组织力量开展一次“三大纠纷”集中大排查、大调处活动,特别是对各工业园区和各农林场的土地纠纷进行彻底的大排查、大调处,确保各工程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在自查与排查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调处程序执行的情况;二是证据采集的情况;三是引导当事各方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四是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各职能部门职责落实的情况;五是通过办实事、解疑惑,促成“案结事了”的为民服务工作情况。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于2007年6月25日前将第一阶段的总结和自查情况报市调处办。

(二)第二阶段(2007年7-9月):交流促进,培训加强。在总结自查,大排查、大调处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各县区、各部门对调解处理成功的典型“三大纠纷”案件进行经验介绍,通过相互交流与沟通,学习好经验,借鉴好做法,以学习促提高,以交流促进步。同时,举办调处干部训培班,邀请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专家讲课,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加强对各级调处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调处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第三阶段(2007年9-12月):考核评比,巩固提高。为加强对“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了解各县区、各部门开展活动的实际成效,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部分重大案件的调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照自治区“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工作评价标准开展考核评比。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进行整改和查漏补缺,迎接自治区督查组的考评。

对跨市的积案、反复案,各县、区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组,争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与纠纷县、区政府的沟通、协商,通过办好事、办实事,努力改善纠纷双方生产生活环境,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对活动中的先进典型,特别是积极通过为民为实事、为群众排忧解难、加大建设投入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鼓励;对在活动中应付了事、推诿扯皮、工作不到位、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这次活动顺利推进,市成立“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指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的开展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顾跃副市长

副组长:陈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邓有亮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委员

黄为政市调处办主任

成员:翁贯锦市司法局副局长

苏强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燕海市水利局副局长

廖桂声市林业局副局长

黄开团市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科长

黄应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吴智波市调处办副主任

指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调处办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正确把握“三大纠纷”问题的性质、处理原则与政策尺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谋划、部署“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形成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机构到位、工作落实、措施得力、解决及时的“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协调。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建立健全“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研究解决跨部门的相关问题,防止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对于跨市、县区、跨部门的案件,要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联合办案,形成办案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力度,林业部门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水利部门要重点做好跨行政区域水利纠纷的调处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确保“三大纠纷”调处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建设。在活动中,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深化对“三大纠纷”的规律性认识,努力形成调处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调处工作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和标准,重点包括协商调解、举证、证据采信、律师参与、案件受理以及案件督办等方面,促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二是要加强各职能部门专业调处机构和专职调处队伍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三是要加强对权属资料的管理,建立矛盾纠纷数据库,为准确掌握矛盾纠纷情况,调处矛盾纠纷提供可靠依据;四是要加大投入,通过不断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根本上解决争议,化解矛盾。

(四)注重协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协商解决争议,增强团结和促进社会稳定。纠纷产生后,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依法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加以引导,避免当事人双方矛盾升级激化。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在利益协调、化解矛盾方面的优势,切实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广泛宣传。针对当前群众对“三大纠纷”调处的相关法律、法规普遍了解还不够广泛的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让群众真正了解“三大纠纷”调处的法定程序和主张权属的证据规则,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

附件: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工作评价标准

钦政办32号附件三大纠纷活动工作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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