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贵政办〔2008〕74号 |
颁布日期:2008-06-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政办〔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并有扩散趋势。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地市。
(4)霍乱在市行政区域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或波及其他地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l.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并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行政,依靠科学。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4)整合资源,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提出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医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落实相关物资的储备;根据预案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
市财政局: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运。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配合做好需要转移群众的安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贫困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作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教育局:与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有关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防控措施中存在的科研问题。
市交通局:协助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地震局: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以及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救治、生活安置和防疫防病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药品事故的查处,做好重大药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购销渠道及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水产畜牧兽医管理局:负责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团体人员的登记、宣传和观察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媒体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防病知识普及。
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口岸的出入境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贵港火车站:负责对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验、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优先安排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防治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武警贵港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广西电信贵港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建公共卫生监测和预警系统。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并进行预测;检查应急经费、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落实、储备情况;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指导各县市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突发重大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等。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参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监测和报告,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负责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
2.4.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行李、邮包实施卫生检疫,对出入境口岸实施卫生监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卫生宣传。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录9.1)
2.6应急工作流程图(见附录9.2)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属于一般预警级别(IV)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属于较重预警级别(Ⅲ)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及时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畜牧兽医机构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信息报告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各级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疫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发布信息与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及时在本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上级卫生部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院内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伤)人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并分送上级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制订应急工作方案: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培训和实施。对上级卫生部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5)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6)对医疗机构以外的传染病病人或者拟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
4.2.5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及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应急响应分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处理作报请国务院、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要求组织协调当地有关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和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支持。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处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4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4.1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因参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或者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在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构建覆盖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构建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调查处理和预防控制能力。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电话,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和举报。
进一步加强各级疾控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使之成为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技术支持中心。重点抓好业务用房、仪器设备、车辆装备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
6.1.3医疗救治体系
逐步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在内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医疗机构
在市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本级急救医疗中心(紧急救援中心),该中心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在紧急状态下接受自治区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运用现代救援医学理论,有计划地培训武警、公安等社会急救力量,逐步实现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医疗急救中心要立足社区及急救医疗分站,按照城市市区急救半半径3公里、平均反映时间6分钟的标准建站布点。
县市区依托本级综合医院建立急救医疗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向上级医院转诊重症病人,必要时接受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县市区急救医疗站要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设立若干急救医疗点,合理设置和建立救护站(点),缩短应急响应时间,逐步构建城乡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本级、桂平市、平南县要充分发挥传染病病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积极作用,提高传染病病人的救治能力。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非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未被指定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收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要设立发热门诊或感染性疾病门诊。
(三)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机构。市本级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机构。
6.1.4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加强管理与培训。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直和各县市区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灾难事件、群死群伤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在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同时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1.7科研与技术交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各自科研能力,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机制、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有关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要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的拨付。物资储备的种类包括:药品(紧急救治及消毒、杀虫、灭鼠等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商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科研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本地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道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开通水上等紧急运输,确保人员疏散和物资输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单位、企业及个人通讯、交通设施装备。
6.4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与技能,增强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特别是要注重开展心理教育,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心理疏导与干预,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公众造成的心理危害。
7各类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的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录
9.1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9.2应急工作流程图
9.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9.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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