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05-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4年度我市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4〕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200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服现役期满10年以上2004年4月转业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城镇编余士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而服役期间办理了集体农转非的退役士兵,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审查安置。进藏兵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焦作市进藏兵优惠政策的通知》(焦政办〔2001〕137号)文件执行。
二、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同于往年。一是部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裁减员额,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二是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总体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三是由于退役士兵待分配期延长、就业流动性大,其管理教育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底安置”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4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三、认真落实安置政策,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一)市退伍安置部门要根据国家的安置政策,按照指令性计划指标,一次性向接收单位集体移交退伍军人的档案和分配手续。接收单位要及时到市退伍安置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向市退伍安置部门退档。退伍军人凭退伍证按期到分配单位报到,接收单位要及时安排上岗。
(二)市政府下达给各单位的退伍军人安置计划指标(包括下达给中央、省属驻焦单位的计划指标),用人单位在计划指标下达15日内有百分之五十的选择人才权和超计划接收权;市退伍安置部门有百分之五十的统一调控权。
(三)允许用人单位直接到市退伍安置部门选择适合本行业所需专业人员。
(四)鼓励城镇退伍军人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和自谋职业。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伍军人,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连续计算为所在单位的工龄。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应向市退伍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退伍义务兵每人2万元,士官满5年的每人2.2万元、满8年的每人2.5万元、十年以上的每人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各县市补偿标准由本级政府核定)。自谋职业退伍军人的档案由劳动部门免费为其保管。
(五)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照分配安置计划指标,用人单位每少接收一人,要向市政府缴纳6万元的转移资金(市区按6万元交纳,各县市具体数额由本级政府核定),自收到交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市退伍安置部门办理交款手续。有偿转移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和奖励超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允许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挪用。
四、加强领导,严格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把退伍安置工作与“双拥”工作紧密结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凡是有接收任务的单位,决不允许拒绝接收或减少接收指标。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将依照《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理》第九条、《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责令接收单位按本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补发退伍军人工资,补发时间自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算起。对拒不执行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全市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要于2004年9月底前全部结束。
附件:2004年度市区退伍军人安置计划指标
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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