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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焦政办〔2008〕68号
颁布日期:2008-07-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公安“三基”(即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建设,有效解决我市公安监管场所硬件设施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以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安全为重点,强力推进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公安监管场所硬件基础设施破旧状况得到根本改善,具体目标任务:

(一)2008年,建设3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焦作市看守所、焦作市拘留所、沁阳市看守所;

(二)2009年,建设3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博爱县看守所、博爱县拘留所、修武县看守所。

三、资金筹措

按照中央国债资金、省补助资金和市(县)自筹资金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资金筹措,分三年到位。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差异,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分配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即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自筹解决;2006年人均财政收入超过800元的县(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县(市)政府自筹解决;其余县(市)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70%。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焦作市监管场所工作协调小组,副市长甘茹华任组长,市长助理宋越平、市公安局局长孟钢、市发改委主任葛探宇、市财政局局长申相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丁新务、市规划局局长杨永昌为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副局长蒋金征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五、实施步骤

全市公安监所建设工作期限为三年,从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5月-6月)

各有关县(市)及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加强全省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同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确定建设重点,明确责任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7月-2010年9月)

各有关县(市)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抓紧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可研、初步设计和前期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并把项目建设列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同时,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及时协调和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2010年12月)

各有关县(市)及相关部门要对公安监所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迎接省、市的验收。对三年以来在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监管场所是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党委、政府巩固政权的政治工程,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不仅影响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公安监管场所的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监管场所“三基”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县(市)要将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任务按照职责权限逐项明确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具体人,明确每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各有关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政府分管领导是公安监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公安局长是公安监所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对于列入省政府建设规划,急需新建和改扩建的监所用地,由所在县(市)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建工程按省政府确定的原则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以及征地费、相关建设性收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抓好公安监所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抓好监管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部门要将监所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中;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理土地和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各相关县(市)政府要抓住机遇,超前谋划,落实资金,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监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健全机制,加强督导。为确保监所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将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健全跟踪检查、全程监督、事后审计、评估验收工作机制,组织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全市公安监所建设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建设速度慢,工作没有效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焦作市2008——2010年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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