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湘政办发〔2007〕64号 |
颁布日期:2007-11-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促进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通乡公路工程和通畅工程的实施,我省农村公路迅速发展,至2006年底,总里程已达14万公里,其中3万公里实现路面硬化,预计到2010年,我省农村公路总量将超过18万公里,其中10万公里实现路面硬化。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其管理养护问题成为影响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因素。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责,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管理养护资金渠道,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为我省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便捷的交通条件。
改革目标: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管理养护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实现管养分离和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逐级分解、责任落实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和长期效益,逐步实现有路必养。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
农村公路指各市州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管理养护范围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工程、危旧桥梁改造工程、安全保障工程等公路养护工作以及路政管理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分工
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制订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负责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省级补助资金;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省发改委负责会同省交通厅制订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划,指导和督促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具体协调有关政策的制订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交通厅负责制订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规划,会同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省级年度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养护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养护工作目标考核;组织制订有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等。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另行制订。
市州政府对本地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负责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市州级补助资金,明确相应的补助标准和办法;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对辖区内农村公路里程较少的市辖区,其管理养护工作可由各市州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跨区合并等方式组织。
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工作。负责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办法,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制;在省、市州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负责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负责组织协调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制订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负责督促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在现有工作机构的基础上调整充实技术和管理力量,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
1、各级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要逐步增加。
2、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省级补助资金由汽车养路费补助和省财政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按照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从2008年开始,省交通厅每年在汽车养路费中安排补助资金3.4亿元,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省级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县道、乡道和部分村道,村道补助范围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乡到村”的原则确定。
3、市州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安排配套资金,并明确相应的补助标准和办法。各市州组织征收的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在扣除征收成本和有关费用以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4、县级政府负责补足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缺口部分。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完成后,县级政府要将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的乡村公路修建专项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5、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
6、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使用
1、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含汽车养路费),全部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对县级政府定额补助的管理方式,明确年度农村公路省补助资金额度,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
2、市州财政预算内和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州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
3、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保养、小修和水毁恢复工程,以及大中修等专项养护工程的不足部分。
(三)资金拨付和监管
1、未启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县或部门按现行模式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县,按改革的要求办理资金拨付。
2、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批准后由省财政逐级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管理养护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列入同级年度部门预算,按照上述原则拨付。
3、财政、交通、发改、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一)改革管养体制,实现管养分离,全面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1、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现有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规范和整编,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
2、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与生产单位必须彻底脱钩,实现管养分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生产作业。各地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在现有养护生产单位基础上,组建养护工程公司等生产单位,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3、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转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二)建立考核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1、各级政府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根据工作目标考核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2、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及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情况。
(三)确立以市场运作为取向的养护工作模式。
1、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具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2、所有县、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均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施工监理办法进行管理。
3、村道养护按照竞争原则组织完成。
4、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四)实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化。
1、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和防止超限超载运输为重点,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2、县、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工作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具体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3、村道的路产保护工作由村委会负责,以村规民约等形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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