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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有效地防止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属地管理制度。非典防治工作中,省内单位(含中央在鄂单位、驻军、武警部队)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接受所在市、州、县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人员队伍。出现紧急疫情时,各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确保政令畅通,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二、严格对受到非典型肺炎感染的人员和场所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对病人进行隔离,对场所进行封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给予配合。

隔离对象:(1)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2)疑似非典型肺炎的病人;(3)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

封锁对象:(1)受到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医院、工厂、学校、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自然村、建筑工地及其他特定场所;(2)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

需隔离的人员或封锁的场所,由市、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需要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被隔离或被封锁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或封锁场所;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触隔离人员或进入封锁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隔离或封锁的解除依法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隔离或封锁;对阻挠隔离或封锁,情节严重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凡从外省进入湖北境内的所有人员都要自觉接受健康登记。通过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各种交通工具进入我省的外来人员,一律实行健康申报,并测量体温。所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要设立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型肺炎疑似病状人员,必须就地留验观察,并迅速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妥善处置。处于省界的各市、县交通道口,应当要求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做好记录,对发热人员,及时报告当地非典防治部门。

各类饭店、旅店、招待所等,在旅客入住时要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对旅客实行日查巡制度,旅客应予配合;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症状,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城乡基层组织要对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及时跟踪观察其健康状况,发现情况应立即报告。

四、严格疫情报告制度,鼓励社会监督。非典型肺炎的报告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管理与指导,加强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缓报、瞒报和漏报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现缓报、瞒报和漏报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各定点医院、疾病控制中心、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公安、卫生等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求助电话,所有电话24小时值守,并及时处理相关信息。鼓励居民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督,一经发现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和近期从疫区到来的人员,都有义务向疾控中心或指定部门报告。

加强农村疫情预防、监测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基层医务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指导、帮助工作,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监测点。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知识,提高农民的防范意识,进行群防群控,严防疫情向农村扩散。

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管理,强化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各指定医院要严格按照非典防治技术方案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培训、药品器械准备工作,控制医院内感染,加强对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医疗管理,高度重视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护。定点医院要加强对病房、饮用水和粪便等排放物的消毒,改善水房和厕所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感应式水龙头,避免人员交叉传染。定点医院与外界联系,要尽量使用电话、网络、传真等数据传输手段,尽可能避免与院外人员直接接触。

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铁路、车站、码头、海关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非典患者,一律无条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更不得将患者擅自转送外地。治疗非典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非典患者治疗经费问题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犤2003犦44号)要求解决。

六、做好后勤保障,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卫生、药监、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立即组织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储备,确保各种医疗用品不断档、不涨价。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从严从快打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和爱护战斗在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人,做好后勤保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关心非典患者及其家属,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战胜疾病。

七、加大宣传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决策,宣传传染病防治法与防治知识,让人民群众知道非典型肺炎可防、可治,树立群众的信心。倡议在非典防范时期,互相见面不握手,彼此经常性互相提醒,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自觉落实防扩散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足够的警力,加强对社会面的巡逻、防范和控制,严密防范,全力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民航、铁路、港航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空港、车站、码头的值勤巡逻,强化安全检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检查工作,切实维护正常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系,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非典型肺炎的情况和接报的有关疫病的报警,要迅速通报卫生部门,并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解疑释惑,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以讹传讹,引起社会恐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一”期间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办发电犤2003犦43号)要求,加强节假日值班工作,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大力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严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非典型肺炎,尽力阻断非典型肺炎病源进入校园。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本《通告》翻印,广泛张贴,并组织机关、街道、乡镇,对所辖区域内的单位落实本通告的情况进行检查。

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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