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鹤政办〔2007〕52号 |
颁布日期:2007-11-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政办〔2007〕5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鹤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1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财政支持范围,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加快建立以县(区)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职责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省、市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并审批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考核我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制度、办法,指导、监督、考核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辖区内乡(镇)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等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按照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组织日常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各乡(镇)政府协助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导致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1.省对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2.市政府每年安排600万元的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好的县(区)给予奖励。
3.各县(区)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各县(区)每年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水毁专项资金。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县(区)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4.各乡(镇)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乡道每年每公里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元,确保落实到位。
5.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
6.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拨付和使用
1.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县(区)财政部门。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每年合理确定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确保农村公路应修尽修。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2.市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根据市政府对各县(区)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考核情况,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县(区)财政部门。
3.各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
4.各乡(镇)通过其它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
(三)资金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市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四、管理养护机构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原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工程养护处(队)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实现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财、物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由市编办会同市交通局,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拟订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三定”方案。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五、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各县(区)要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权,签订规范的合同,将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对外承包,每年对各承包单位的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要根据农村公路等级、路况等确定不同的管养标准,实行分类管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交通繁忙的路段重点养护,解决好道路附属工程建设滞后、不到位而影响公路养护的问题。
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乡道及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按照年度养护计划,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养护队伍。具体业务受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将农村公路沿线绿化设施纳入路政管理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六、配套措施
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等。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包括道路状况、道路缺陷、承载损害等级等数据信息的公路养护数据库,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
七、组织领导
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改革方案,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2007年底以前完成改革任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