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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豫政办〔2008〕49号
颁布日期:2008-05-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8〕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我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扎实做好今年的小麦收购工作,是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到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我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

省农发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决定,2008年国家在包括我省在内的六个小麦主产省继续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格。为贯彻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11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8年小麦收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及时公布预案启动时间,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适用时间为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最低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我省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开展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发行确定。国家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以200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标准品,下同)每公斤1.54元,红麦、混合麦每公斤1.44元。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各收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小麦最低收购价格进行收购。

新的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新的小麦国家标准规定,白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其中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白小麦,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白小麦;红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其中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红小麦,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红小麦;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为混合麦。各地要按照上述规定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小麦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粮发〔2008〕3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收购过程中执行新标准的各项工作。

二、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小麦上市后,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粮食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发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资金供应。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最低收购价政策精神、具体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委托收储库点位置,做到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确保各委托收储库点正确理解、积极宣传、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并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强化服务意识。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根据农民售粮情况和收购进度,科学安排收购时间,防止出现大量农民排队和拥挤现象;要按时结算农民销售小麦的价款,不得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的收购贷款挪作他用;要充分发挥机械化设备的作用,提高收储效率,减轻农民劳动强度。

五、加强对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监管。今年预案执行期间,我省承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要加强监管,切实防止收购中出现“转圈粮”等问题。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保证收购入库小麦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预案执行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审核验收。为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尤其是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工作的监管,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夏粮收购工作协调小组,对各地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夏粮收购中出现的问题。

六、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负责监测小麦收购价格变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农业部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小麦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收储企业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引导和鼓励具有资质的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农发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作为我省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责任主体,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要尽快商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建立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期间的报表统计制度,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工作进度。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执行收购政策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七、严肃收购工作纪律。对部门之间不顾大局,推诿扯皮,影响农民卖粮的;不认真执行质价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质价不符、账实不符、虚报收购数量套取收购资金和国家费用补贴的;以次充好、以陈顶新,将库存陈粮划转为最低收购价粮的;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保管不善,发生霉粮烂粮或储粮安全事故的;擅自动用或处理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的;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违反政策和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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