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涉外法律类 > 招商引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废止)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文号:
颁布日期:1997-05-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八条中“由农业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规定修改为:“由农业行政部门吊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查处。”

二、将第五十条中“并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规定修改为:“并依法及时处理。”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原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第四十八条销售无《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农业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没收种子,并可责令向用户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整顿、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无《准调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在省、市地间调运杂交玉米、水稻、油菜、高粱等农作物种子的,农业行政部门可以先行封存、扣押,并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1997年5月23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废止)”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6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