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0-01-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0]1号
关于做好2000年度市区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保持我市全国双拥模范城的光荣称号,牢固树立全民建国防的意识,开创五邑侨乡特色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新局面,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0年度市区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标准:
根据江府[1995]92号文件规定,属农业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度人均收入给予优待;属非农业户口入伍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收入给予优待;义务兵入伍前所在单位人均收入高于当地职工人均收入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补足。
烈属、在乡孤老复员军人、生活有困难的病故军人家属,领取国家抚恤补助后仍有困难的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退军人的优待标准,仍按江府[1993]68号文件执行。
二、优待金的来源和统筹形式:
根据“拥军优属,人人有责;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向全社会统筹优待金。按优待对象的管辖范围,市直和蓬江区优待对象的优待金,由蓬江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和兑现;江海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优待对象的优待金,由江海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和兑现。
三、优待金统筹的对象和标准:
统筹的对象是:中央、省驻市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下同),市直各单位,蓬江区、江海区直属各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按上年底统计在册人数计算),在市区开办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统筹标准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状况和1999年职工人平收入情况的预测,2000年统筹标准仍按1997年的标准执行,即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每人每年12元,私营企业每户每年15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
四、优待金的统筹办法:
(一)中央、省驻我市及市直单位的优待金统筹款,由其武装部(保卫科)或双拥办负责收集;未设武装部(保卫科)、双拥办的单位,由其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收集。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优待金统筹款,委托市、蓬江区、江海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代收;外资企业由负责年审的部门代收。
(三)各单位要在2000年4月底前按规定把优待金统筹款收齐,并按照优待对象的管辖范围,分别划缴入蓬江区、江海区民政局的优待金专户。蓬江区民政局优待金帐户:蓬江区双拥办,帐号:026—24903551,开户银行:工商行江门分行城区支行;江海区民政局优待金帐户:江海区民政局,帐号:027—26412028,开户银行:工商行江门分行营业部。联系电话:蓬江区双拥办:3221474、3220476,江海区双拥办:3346659。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的武装部(保卫科、双拥办、办公室、秘书科),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与两区民政部门紧密合作,互相配合,切实保证本单位统筹款的收集工作依期完成。两区民政部门要按时按标准把优待金兑现给优待对象,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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