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东府〔2012〕16号 |
颁布日期:2012-02-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府〔201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
“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面完成了“十一五”节能目标,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按照省的工作部署,我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必须下降19.5%。目前,我市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继续快速推进,能耗仍将持续增长,节能空间十分有限,任务异常艰巨。全市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清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加强节能工作对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和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节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十二五”节能任务顺利完成。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为核心任务,以建立节约型、清洁型、生态型产业结构为着力点,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556吨标准煤/万元(2005年价,下同),比2010年的0.691吨标准煤/万元下降19.5%,其中:
——各区域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大幅降低。洪梅、麻涌、中堂,下降28%;虎门、南城、长安、东城、沙田、望牛墩、塘厦、厚街、道滘、高埗、樟木头,下降20%;常平、清溪、凤岗、石龙、寮步、黄江、大朗、大岭山、莞城、石碣、桥头,下降18%;茶山、万江、横沥、谢岗、石排、东坑、企石,下降15%;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到“十二五”期末分别控制在0.104吨标准煤/万元、0.300吨标准煤/万元、0.250吨标准煤/万元以内。
——重点领域能耗水平大幅降低。到2015年建筑领域实现节能量50万吨标准煤,全市公共机构人均年综合能耗及单位建筑面电量分别在2010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1%和13%。
——重点用能单位完成既定节能目标。到2015年,重点用能单位实现节能量247.46万吨标准煤,完成省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15年,电力、造纸、平板玻璃、陶瓷、纺织等行业能耗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加强源头控制
(一)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省分解下达给我市的能源消费总量,严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双挂钩”机制,把有限的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严格控制新上高能耗、低附加值的项目。
(二)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建立节能评估审查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共同约束机制,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三)提高招商引资的能效指标门槛。加强对各镇(街)对招商引资的指导,大力发展资金技术密集、能耗低、综合效益好的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把能效指标作为衡量引进项目质量的重要标准,提高项目准入门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水平。
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一)加强工业领域节能。突出抓好电力、造纸、建材、纺织印染等行业节能工作,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窑炉改造、电机系统优化、工艺节能等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提前淘汰限制类产能和设备,引导高耗能行业有序退出。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逐步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城乡规划许可条件,从源头控制建筑能耗。新建建筑设计、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城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到95%以上。出台太阳能发电示范工程补助方案,支持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能耗监测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加强对高能耗建筑的能源审计和用能监管。
(三)推进交通领域节能。积极发展节能低碳的智能高效交通系统,逐步提高轨道交通运输和地面公交出行分担率,加快公路运输的信息化和智能化进程。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对实载率低于70%的县际以上客运班线不得新增运力。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推进大宗货物水路运输;加强港口、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船舶。
(四)推进公共机构和商贸酒店节能。大力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节能,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分项计量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完善统计工作基础。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打造一批节能示范型机关、学校、医院、文化场馆和体育场馆。力争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公共机构建筑占比达30%以上。全面推行重点用能商贸酒店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网上报送制度,加快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建立重点用能商贸酒店节能目标责任制。
(五)抓好日常生活节能。大力倡导节能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倡以步代车,出行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日常用品节约利用、重复使用和循环再用,不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鼓励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形成良好的用电用水习惯。
五、加快实施重点工程
(一)开展能源管理中心试点。出台《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将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批零住宿餐饮业中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用能单位以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用能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员制度,定期组织基础普及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能源管理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培育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相对稳定的节能管理队伍。
(二)实施绿色政府工程。大力建设节约型党政机关,鼓励党政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的应用,推广无纸化办公和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推进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设备和产品。提高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实施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制度。
(三)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做好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空调、汽车、电机等节能产品推广工作,力争我市更多的优势产品纳入国家惠民工程目录,适时出台我市节能产品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节能产品的普及率。淘汰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抓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加强惠民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群众得到真正实惠。
(四)实施节能信息化工程。建立完善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面向各镇(街)和用能单位建设全方位的统计、监测和分析系统,实现政府、用能单位以及节能服务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在线交流。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报制度,并逐步过渡到月报。实施节能信息化示范工程,培育节能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示范工程,实现节能管理的信息化、实时化和网络化。
(五)实施节能技术推广工程。搭建节能专家委员会平台,建立节能技术产业化分类遴选、示范和推广的动态管理机制,遴选技术成熟、先进、可靠的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定期发布《东莞市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推广目录》,采取展览会、现场会、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加快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加强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
六、完善落实激励机制
(一)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节能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修订《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扩大市级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全面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新产品、技术和新能源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引导各级政府、企业、社会资金共同参与投入节能降耗工作。
(二)落实鼓励节能降耗的税收政策。开展节能降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落实省和国家关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的积极性。
(三)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加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节能技术改造。拓展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融资渠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积极探索节能服务行业标准。整合节能服务公司、重点用能单位、金融机构等资源,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推广活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节能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把节能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实现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强统筹协调,落实部门责任,建立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制度,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签订“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在科学编制节能规划的基础上分解下达各重点用能单位“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建立更加严格的节能目标责任制。每年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节能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既定节能任务的单位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节能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覆盖全市的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四)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节能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大节能宣传培训力度。将节能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节能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单位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倡导低碳节能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将节能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强化全民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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