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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东府办〔2007〕126号
颁布日期:2007-12-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东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7〕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东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市文物资源状况,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文物保发〔2007〕18号)要求,按照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具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市是广东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利于摸清家底,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发掘、整合文物,加深社会公众对地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增强城市凝聚力与自信心,以文物独特的人文魅力带动旅游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新城建设,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服务。

二、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我市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文物数据库,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的建设。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地上、地下和水下(重点是珠江口和东江)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普查以调查、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街区、古村落进行复查。

要在全面调查、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加强乡土建筑(如凤岗碉楼等)、具有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建筑,能反映东莞改革开放的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建(构)筑物的调查登记。

四、普查登录的内容

客观、准确地按照国家规范登录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五、组织机构与普查队伍

(一)市级组织机构与普查队伍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成立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吴道闻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朱益民同志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吴维保同志任副组长,董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王钊鸿(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王秋玉(市经贸局副调研员)、易志兵(市民政局副局长)、陈锐康(市财政局副局长)、陈润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韩金田(市建设局副局长)、周金岱(市交通局副局长)、钟润广(市水利局副调研员)、陈志田(市统计局调研员)、覃何贵(市林业局副调研员)、卢沛超(市城建规划局副局长)、胡炳棋(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钟永松(东莞军分区副团职助理员)等同志任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文物普查办),设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董红同志兼任,莫启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张建雄(鸦片战争博物馆)、娄欣利(市博物馆)、王红星(可园博物馆)、赵长庆(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等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安排1名工作人员担任市文物普查办联络员,参与市文物普查办工作。

2.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队(以下简称市文物普查队)

根据我市实际,从鸦片战争博物馆、市博物馆、可园博物馆、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和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抽调文物考古专业人员组成市文物普查队,共设3个队,具体名单如下:

第一队:谌小灵(队长)、陈光新、罗斌、蔡亚霞、曾杰冈;

第二队:孙广平(队长)、宋中雷、张海成、刘炼;

第三队:张龙(队长)、许鹏、杨畦、林臣勇。

按照国家文物局和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为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市文物普查队队员每月在田野普查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二)镇(街道)、村级组织机构与普查队伍

1.镇(街道)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各镇(街道)参照市的做法,成立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道)分管文化工作的领导担任,文化、经贸、民政、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统计、林业、规划、民族宗教等部门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文广中心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2名专职普查员。

2.村(社区)文物普查联络组

各村(社区)成立文物普查联络组,组长由村(社区)支部宣传委员担任,联络组配备2—3名熟悉当地文物状况的村(居)民担任普查联络员。

六、工作职责

(一)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

1.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及检查、资料汇总整理,编制普查地图,撰写普查报告,定期编印普查简报,进行媒体宣传,发布重要普查成果;申报、管理普查资金,采购普查专用设备和物资等。

2.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文物普查工作列入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市经贸局:负责提供东莞的老字号、历史商贸建筑名单和相关资料;提供我市工业遗产名单及相关资料。

4.市民政局:负责广泛动员本系统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主动支持、配合和参与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的鉴定工作,为普查鉴定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提供烈士纪念建筑物文物清单,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

5.市财政局:负责普查预算的审核、安排以及及时拨付,做好监督、审计工作,为普查提供财政保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航拍照片、现有测绘成果、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发挥技术优势,组织做好文物普查中的测绘支撑保障,重点协助文物部门做好文物范围判识、普查电子地图申请、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制作等工作。

7.市建设局:负责及时向市文物普查办提供在工程建设中发现的文物线索,并做好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8.市交通局:负责做好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桥梁、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文物普查工作;积极提供文物分布线索,如实填报普查信息,并为普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9.市水利局:负责向市文物普查办提供水利管护范围内的文物(含水利行业文物)名单;在市文物普查队的协助下做好管护范围内的文物普查工作,落实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协助做好我市重要水域如珠江口和东江水道等水下文物普查工作。

10.市统计局:负责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11.市林业局:负责选派专门人员,在当地文物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参加文物普查培训,学习和掌握文物普查专业知识,参与具体的普查工作。将林区内具有历史研究和生态教育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林业行业性质文物,列入普查重点;积极为文物普查小组提供林区内文物分布的线索,并为在林区内的文物普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确保文物普查无遗漏。

12.市城建规划局: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城市规划图纸;将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有效监控;将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纳入规划审批系统,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

13.市民族宗教局:负责配合做好民族宗教文物的调查工作。

14.东莞军分区:负责配合做好军事用地内的文物普查。

15.市文物普查办: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指导、协调、联系、上报等工作。组织人员培训,协调、指导普查试点工作,进行普查宣传,监督、验收各镇(街道)普查工作,协调建立普查档案,汇总、编辑、出版普查成果等。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参与市文物普查办的工作,具体负责将本系统管辖的文物普查情况报市文物普查办,协助市文物普查办做好普查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完成文物普查工作中本单位所负责的事项。

(二)市文物普查队:在市文物普查办的组织和指导下,实行片区包干责任制,开展田野调查工作,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文本,并录入计算机形成电子档案,汇总上报原始普查数据等。

(三)镇(街道)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镇(街道)普查工作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

镇(街道)文物普查办:负责组织各村搜集文物线索并汇总上报市文物普查办;开展本镇的初查工作,初步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文本,并录入计算机形成电子档案,汇总上报原始普查数据等;协助市文物普查队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按要求提供全镇各村的大比例尺(1:10000)地图等相关资料;协助市文物普查队到各村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四)村(社区)文物普查联络组:负责对村(社区)文物资源线索进行初步摸底和统计上报;调查、整理文物所涉及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等文化内涵;收集族谱、村志等文献资料;协助市文物普查队工作;负责普查现场的清理。

七、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我市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07年8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制定普查方案。参加全省文物普查工作动员大会和文物普查培训班,制定《东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2.组建机构队伍。市政府成立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充实市文物普查办,成立市文物普查队;各镇(街道)成立领导小组和普查办,并报市文物普查办备案,组织各村成立普查联络组。

3.购置普查设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范要求,购置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相机、GPS、测绘工具等普查所需设备。

4.开展人员培训。组织市、镇两级从事文物普查的专职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5.进行普查试点。以文物资源较丰富的凤岗、石排两镇为全市的试点,开展普查,锻炼队伍,总结经验,为全面铺开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6.摸查文物线索。市文物普查办将省文物普查办设计的《文物线索登记表》印发给各镇(街道),由联络员根据本地原有的档案、资料以及单位、个人提供的文物线索填写,汇总逐级上报,为田野调查作准备。

(二)第二阶段: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主要任务是以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开展实地普查。市文物普查队按照市文物普查办的部署,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镇(街道)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登录整理资料。按照国家颁发的规范和技术要求,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核查普查数据。市文物普查办对各文物普查队的普查数据进行抽检验收。

4.上报普查数据。市文物普查办定期向省文物普查办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

(三)第三阶段: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和公布普查成果。

1.汇总验收普查数据。市文物普查办对各镇(街道)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经省文物普查办抽检验收合格,上报省文物普查办。

2.形成普查成果。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1)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2)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

(3)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4)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5)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6)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7)整理出版一批普查研究成果。

3.普查总结表彰。对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对普查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八、普查经费保障

(一)经费来源

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4号),文物普查所需经费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我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镇两级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设立文物普查专项经费,各镇(街道)也要相应落实普查经费,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普查进度和工作需要,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

(二)经费管理

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由市文物普查办根据每年的工作需要,向市财政提出申请后,由市财政及时足额拨付;同时,各镇(街道)投入经费应及时配套到位;使用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和年度正常结算与结转。普查过程中,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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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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