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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0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推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娄政发[2006]5号

为加快我市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1〕1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幼儿教育是我国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要想保持我市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须充分重视幼儿教育在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持积极发展幼儿教育的理念。目前,我市幼儿教育发展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有的地方幼儿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小学化”的倾向。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将我市的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明确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幼教发展的要求为目标,贯彻“巩固提高、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方针,努力建设多元化、开放性、规范化、高质量的幼儿教育新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幼儿教育发展运行机制和质量监督机制,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2、我市幼儿教育改革的目标:今后五年(2006-2010年),全市幼儿教育要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和中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满足0-6岁儿童和家长多样化需求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3、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今后五年(2006—2010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积极推进0-3岁婴幼儿教育。到2007年,每个县(市、区)有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有中心幼儿园;全市0-3岁婴幼儿入托率、3-6岁幼儿入园率、5-6岁幼儿入班率分别达到:2007年15%、55%、80%,2008年20%、60%、85%,2009年25%、65%、90%,到2010年,全市至少创建1所国家级示范幼儿园,每个县(市、区)至少办好1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每个镇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且必须达到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全市0-3岁婴幼儿入托率达30%,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70%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95%,0-3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明显增强。

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我市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一)积极鼓励和提倡多元化举办学前教育,促进我市幼儿教育加速发展

1、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政府安排的幼儿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教职工工资、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方面,以促进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办园质量的提升。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2、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幼儿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3、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要由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既有利于幼儿教育发展,又有利于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办法。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所在社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和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二)规范幼儿教育管理,促进我市幼儿教育健康发展

1、根据幼儿教育实际,合理调整、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规范发展城区幼儿园,扶植一批条件好、办园质量高的幼儿园做大做强,淘汰一批规模小、设施简陋、办园质量低劣的幼儿园;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切实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合理布局村、镇幼儿学前教育机构;同时,各县(市、区)要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资产优先发展幼儿教育。

2、加强对幼儿教育办园机构的注册审批和监管。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教育部门要严把审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

3、加强幼儿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管理。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其教学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和幼儿活动的要求;幼儿园各类设施要符合安全标准,要加强对幼儿接送车辆、驾驶人员的审批管理,要保证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幼儿园食堂要达到餐饮业食品卫生基本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保教人员实行定期体检、持证上岗。

4、要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5、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不得附设学前班和幼儿园,更不得把入学前班与其小学入学挂钩。

(三)端正教育思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湖南省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幼儿教育法规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决纠正幼儿园教育教学的随意性和“小学化”现象。幼儿教育应以人为本,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关注幼儿个体差异,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2、建立与幼儿园教育改革相适应的园本教研、园本培训制度,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要坚持教育与科研相结合,建立本土化的、适合幼儿发展的课程体系。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3、幼儿教育向0-3岁婴幼儿延伸。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4、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实施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规划。示范性幼儿园由教育部门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组织评审认定,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办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办园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示范性幼儿园要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成为当地幼儿教育的“师资培训基地、教育研究基地和教育科学实验基地”。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要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充实幼儿教师队伍。通过公开竞聘、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一批高起点、高素质、高水平的幼儿教师。要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鼓励幼儿教师通过自考、函授等途径进行自我提高。抓住农村小学教师富余的机遇,选拔一批具备弹、唱、舞、画等技能技巧的老师经过培训充实到农村幼师队伍。

2、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要妥善解决好学历及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而予以清退的幼儿教师的问题。

3、要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采取合同管理。教育部门要在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表彰优秀教师等方面将幼儿教师纳入基础教育系列,确保幼儿教师占有一定比例。幼儿园的举办单位要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要努力提高幼儿教师工资,保证落实民办幼儿园教保人员的“三险一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管。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1、完善和落实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农村、社区内各类幼儿园(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普通中小学管理机制,进一步调整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社会力量办学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管理机构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联合审批管理,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和指导。

2、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贫困山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对幼儿教育的经费投入要做到逐年增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幼儿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教职工工资、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方面,并要扶持和发展农村及民族、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水、电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并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主要负责中心幼儿园建设。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3、建立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督导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幼儿教育质量等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重要内容,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各级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4、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积极开展幼儿园园长和教职员工培训,全面实施考核和资格认定制度,并将民办幼儿园的师资培训、职称评定纳入统一管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科研指导,配备专职的幼儿教育研究人员。县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要推动所辖乡镇举办并办好中心幼儿园,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负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幼儿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支持和指导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并公示。幼儿园用水、用电等,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

建设、规划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方案要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接受教育部门审核监督。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幼儿园改扩建、新建,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园教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园教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民办幼儿园教保人员的“三险一金”要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到位。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育编制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财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安排幼儿教育的所需经费。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交通、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配合政府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

市妇儿工委市妇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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