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12-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粤府〔2006〕132号
关于落实《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以粤府〔2006〕46号文印发。《纲要》描绘了“十一五”时期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广东省人民的行动纲领,是各地、各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完成《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对今后五年广东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和实现广东省人民富裕安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切实做好《纲要》的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保障《纲要》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三个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级以上市。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明确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二、责任主体和工作分工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完成。
1.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省人口计生委牵头)
耕地保有量保持在国家下达的我省耕地保护考核目标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省经贸委、水利厅牵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省环保局牵头)
森林覆盖率达到58%。(省林业局牵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80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00万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5%。(省卫生厅、财政厅牵头)
2.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
各地级以上市要确保完成省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指标,具体指标任务另行下达。(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耕地保有量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统计局负责)
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能源办负责)
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省环保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4.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指标纳入对各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省人事厅配合省委有关部门负责)
(二)主要任务。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工业产业升级。(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厅、建设厅、旅游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推进信息化。(省信息产业厅、科技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重点领域和区域自主创新。(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创新支撑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科技体制和机制创新。(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人事厅、编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工作。(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内外源型经济协调发展。
优化提升外源型经济。(省外经贸厅牵头)
做大做强内源型经济。(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国资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区域协调与合作。
调整优化区域空间结构。(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人口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珠三角发展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东西两翼和山区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通厅、农业厅、水利厅、环保局、海洋渔业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省港澳办、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统筹城乡发展。
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城镇化水平。(省建设厅牵头)
统筹城乡建设。(省建设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省财政厅、农业厅、教育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文化厅、卫生厅、编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农村改革。(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省委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展教育文化和人才事业。
推进教育现代化。(省教育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省委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壮大人才队伍。(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省委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构建绿色广东。
加强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省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省环保局牵头)
加强生态保护。(省林业局、水利厅、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适度超前发展基础设施。
完善交通运输网络。(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深化体制改革。
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省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信息产业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省编办、人事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省国资委牵头)
探索地方金融体制改革。(省金融办牵头)
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省工商局、经贸委、民政厅、物价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促进就业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维护社会公平。(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卫生体育和人口工作。(省卫生厅、体育局、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公共安全。(省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水利厅、卫生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办、信访局,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省委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省委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大工程。
对《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和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抓好项目前期研究和审核、审批以及监督评估工作。项目筹资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区分投资主体,抓好组织实施。各地要做好重大工程和项目的推进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1.综合运输工程。
高速公路工程。(省交通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轨道交通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港口航道工程。(省交通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机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能源保障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水利建设工程。(省水利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自主创新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贸委、信息产业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现代重化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服务业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农村建设工程。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水利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省农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环保生态工程。
环境保护工程。(省环保局牵头)
生态环境建设。(省林业局、水利厅、环保局、海洋渔业局、农业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文化发展工程。
教育体系建设。(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省文化厅、科技厅、体育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平安保障工程。
指挥、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公安厅、交通厅、农业厅、水利厅、信息产业厅、卫生厅、环保局、安全监管局、应急办、人防办,省地震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省卫生厅牵头)
重要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制订计划,落实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于2007年2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府办公厅。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干,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纲要》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跟踪分析,适时进行中期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监督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报告落实《纲要》的进展情况。在《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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