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04-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2004年4月19日)
江发[2004]15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3]18号),开创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整体提高我市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2.工作目标。根据省委九届二次全会提出的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到2007年,在全市农村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二是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农村卫生事业与当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三是到2010年,我市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二、切实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公共卫生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以市(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起全面责任。各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把农村公共卫生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4.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把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大力提高处理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重点预防和控制霍乱、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性病、肺结核病和计划免疫针对的传染病。到2005年,全市乡镇卫生院都建立起预防接种的规范化门诊。2010年全市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8%以上;全市继续实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结核病患病率控制在280/10万以下;所有医疗机构和75%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继续巩固消灭鼠疫、脊髓灰质炎、血吸虫病、丝虫病、布氏病和消除碘缺乏病成果,降低农村地区群众的寄生虫感染率。妥善处置医疗废物、废水,避免危害群众。积极开展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纳入初级卫生保健的工作内容。
5.加大农村妇女保健工作力度。积极实施“母婴安全工程”,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和质量管理,加大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的力度,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到2005年,全市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达到省的考核标准,所有的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各市(区)人民医院或妇幼保健院具备处理高危妊娠监护抢救和新生儿监护抢救的能力。到2010年,全市农村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低于25/10万,婴儿死亡率低于15‰,逐步启动“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和干预体系,大力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诊断、优生遗传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推广新法复苏等适宜技术,控制和减少地中海贫血等地方高发遗传病,消除因围产期不良因素导致的儿童智力损伤,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到2005年全市90%的妇幼保健院要具备出生缺陷筛查和干预的能力,到2010年,全市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0/万以下。积极做好改善儿童营养、预防儿童意外伤害和妇女儿童心理卫生等工作,到2010年,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婴儿母乳喂养率以市(区)为单位达95%以上,儿童保健管理率达95%以上,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常规免疫接种率,孕产妇保健管理率98%以上。
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市(区)、镇要积极开展创建省或国家卫生城市(镇)活动。乡村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积极推动改厕工作,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农村卫生环境整治,促进卫生村镇建设。努力提高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到2010年,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到93%和92%。对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避免污染水源。坚持开展除害防病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直到完善为止。
7.加强农村健康教育,加大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的力度。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动广大群众参与,营造农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社会环境,将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到农村社区。尤其是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的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一所学校带动一个社区的良好辐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有益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优化资源配置,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8.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市(区)、乡镇、村卫生机构组成。市、区级卫生机构由政府举办,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每个乡镇必须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余的可以改为分院或撤销,也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原则上每个村委会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等服务。在条件具备的较大的自然村,也可根据便利的原则设立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由村委会承办,也可以镇村联办或社会力量举办,并实行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9.各地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我市将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省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新的县、乡镇、村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从现在起用8年左右的时间,继续加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建设,特别要加强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及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充分发挥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应一视同仁,并按机构性质给予行政规费减免等鼓励政策。
10.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市(区)、乡镇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农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市(区)、乡镇、村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
11.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各级政府要增加中医的投入,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继续加强市(县)级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全市各乡镇卫生院全部设有中医科或中医专科诊室,所有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都开设中医药的服务。
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江门中医学校的作用,为我市农村培养实用型中医药人才。以县级中医医院为“龙头”,以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筛选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项目,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
12.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支持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和改造市(区)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由乡镇卫生院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谋利为目的。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村卫生站要根据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村卫生站和乡村个体诊所除可配备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四、加强改革和管理,增强我市乡镇卫生院的活力
13.我市的乡镇卫生院原则上实行市(区)、镇两级管理、以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划归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支持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严格控制卫生院的规模,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人员。
1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交流和择优的原则,在全市或更大范围内调配或公开招聘作风好、懂业务、善管理、有事业心的优秀人才担任卫生院院长,并实行院长负责制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扩大卫生院的经营管理权。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为受聘院长提供必要的政治、生活条件。
15.不断提高卫生院服务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搞好卫生院的经营管理,建立优质、高效、低耗的运行机制和服务质量管理责任制。以人为本,转变卫生院的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项目,深入基层开展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16.推进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的要求,全面实行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逐步实行人事代理,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把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严格内部考核制度,引入激励机制,使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我市农村卫生队伍的建设
17.江门中医药学校积极申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或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提高办学层次,为我市农村培养高等医学护理专科人才。
18.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市(区)以下(不含县级)卫生机构工作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参加进修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个月。各市(区)要制定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要求,在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逐步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的考核制度。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社区护理人员实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社区护理知识培训,同时定期对乡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实用技术和新技术的培训。
19.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内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从现在起到2005年止,将全市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清退完毕。到2005年,全市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按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对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今后新进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站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正规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现有乡村医生要通过参加正规的学历教育,45岁以下的在岗乡村医生要接受系统化培训,提高素质,创造条件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到2010年全省90%以上的乡村医生应具备中等医学教育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对达不到规定要求,又不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应注销其执业资格。
20.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服务。〖HTF〗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有关规定,大、中专毕业分配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按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不满5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凡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医士(含相应技术职务)及其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浮动工资问题可按照省人事局、省卫生厅《关于改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待遇的通知》(粤人办[1993]03号)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报考主治医师或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必须到市(区)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满1年,服务方式可采取定期轮换,或参加巡回医疗服务等形式。
六、落实农村卫生经济政策,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21.积极争取省的支持,力争每年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专项经费到我市,加快我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各市(区)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农村卫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贫困卫生院的建设。
22.各市(区)财政要在资金安排上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23.各市(区)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经费及义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24.各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财政、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卫生经费的监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资金的使用途径、效果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用到农村卫生事业建设中去。
25.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继续实行对口支援、巡回医疗和卫生下乡制度,组织城镇医疗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对口重点支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各级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市(区)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市(区)级扶贫基金总量中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加强妇幼卫生和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七、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6.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江门市政府已将全面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列入政府的目标管理任务。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提出本地的发展目标,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并积极、稳妥、有效地组织实施。从2004年起,我市各级政府要逐级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全市建立起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以市(区)统筹(或市、区办镇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7.加快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进度。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至2004年年底,全市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其中蓬江、江海和新会三区参加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要求达到80%以上;恩平、开平、鹤山和台山市人口覆盖率要求达到50%以上。从2005年起,各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目标任务在上年的基数上每年递增10%。至2007年底全市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要力争达到90%。在实施合作医疗过程中,经济发达地区可试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8.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行财政专项扶持。各市(区)和各镇财政都要根据江门市政府的规定,从2003年起,按江门市本级财政2元、各市(区)财政4元、各镇财政4元的标准,将扶持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保证扶持资金的落实,经济条件好的市(区)、镇,扶持力度还要加大。做到政府引导,社会联动,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按目前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合作医疗人均年筹资额要尽量达到30元以上的标准,农民个人出资额不低于每人10元的标准,经济条件好的地区,人均年筹资额要达到50元以上,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健康保障的需要,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29.全面建立市(区)一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切实解决好特困群众“看病难”问题。
从2004年起,各市(区)要按照省的要求,筹集专款设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第一年筹款数额应在30万元以上,以后逐年增多,该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并用于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在各市(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的基础上,有条件的镇也可建立该项基金。
30.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各市(区)、各镇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总结、分析合作医疗运作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合理调整合作医疗保障金收取标准和报销比例,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各地要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下拨到位,不得挤占挪用。要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领导机构、审计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汇报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江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年抽查全市20%以上的镇(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情况,以监督各地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安全运行。
八、依法监督,加强农村卫生管理
31.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观念,加快从办卫生向管卫生的模式转变,尽快把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移交给相应卫生监督所,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工作,分类分级开展规范化管理与督导工作。政府应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乡、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合法用药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医疗废物、废水安全处置专项监督检查,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农村(药监局负责),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以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
32.进一步明确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与疾控机构工作职责,重点完善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镇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大对乡镇卫生监督的领导和指导,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它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理顺市级卫生监督所与疾控中心工作关系的同时,开展蓬江、江海两区镇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各市(区)选择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镇开展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对个别因条件限制未能设立分支机构的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基层卫生监督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依法监督管理社会公共卫生。
九、加强对农药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33.各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行农药生产定点核准、农药生产(加工、复配、分装)的申请报批及经营许可制度。认真做好杀鼠剂的加工和登记审批工作,对申请加工和登记的杀鼠剂进行严格审查,今后不再批准杀鼠剂的分装登记。大力开展对制售高毒农药和杀鼠剂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药品行为,对其制售窝点要坚决予以查封和取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和正确使用农药的意识。农业和卫生部门对可能发生的农药中毒,要制定应急预案。
十、各司其职,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3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关系到保障农民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的责任和组织协调农村卫生工作的职责,全面落实《广东省农村2002—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把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组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我市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5.齐抓共管,落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职责到位的农村卫生工作机制,建立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推动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开展。
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要随着当地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促进全市农村卫生工作目标的实现。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使用农药的管理,有效防止发生农药中毒事故,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卫生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网络,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宣传、经贸、教育、科技、民政、人事、计划生育、环保、药监、体改、中医药、扶贫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实行分类指导。群众团体要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共同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
市人民政府从2004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农村卫生工作情况专项督查,确保农村卫生各项工作的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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