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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及高二后分流学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文号:十教字[2006]65号
颁布日期:2006-07-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对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及高二后分流学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的通知

十教字[2006]6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市直普通高级中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精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和高二后分流工作,加快我市人力资源开发,同时满足部分升学有困难、希望学习专业技能的高中生的需求,市教育局决定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发展职业教育工作的认识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

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据统计,我市普通高中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毛入学率不足50%,即每年还有几千名高中毕业生无法继续升入高一级学校深造。如果让这些未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毕业生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势必使他们处于失业与半失业状态。因此,需要我们采取多种措施,吸引他们进入职业学校接受系统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让他们学到一到两门专业技能,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

二、解放思想,改革办学方式

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和高二后分流学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方式主要为联合办学。主办学校为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联办学校为全市部分普通高级中学。具体形式为:我市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和城区,以及县(市)区普通高中通过办分校或联合办班进行办学,实行分段教学和管理。办学方式可以采取高二后分流到中等职业学校接受系统的职业技能教育,或招收高三后未升学的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和短期培训。

三、强化管理,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衔接与沟通

1、招生就业。可实行春季招生,也可秋季招生,可招收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也可招收读完高二的高中在校生,所招学生注册到重点职业学校,学籍统一管理,学生毕业生后由中职学校负责安排其高质量就业。

2、教学管理。对于参与联合办学的学校,原有的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变。实行分段教学和管理,第一学期在联办学校学习(免修中等职业学校文化基础课),适当开设德育课,重点加强专业基础课教学。第二学期专业课和实习实训课在主办学校学习,发挥重点职业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技能教学优势,使参加职业教育学习的学生真正学到一到两门技术。第三、四学期由主办学校推荐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实现高质量就业。

3、专业设置。主要选择具有专业师资优势和先进设备优势的专业,积极开办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

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经考核合格,可同时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4、学制安排。一般以两年学制为主,职业学校要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可采取半工半读制度、弹性学习制度等方式,在保证职业教育质量的同时,探索新的培养模式。

四、加强监督,规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联合办学行为

1、主办学校原则上为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主办学校在开展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前,应向十堰市教育局专题请示,获得批复后,才能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联合办学。

2、城区、各县(市)区一般普通高中应积极动员因学习有因难、家庭经济有因难而难以升学的高二后学生,以及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参加到职业教育联合办学(班)中学习。

3、联合办学双方就招生(就业)计划、专业课程设置、收费政策等达成协议后,应向各自主管部门及市县区教育局备案。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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