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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津政发〔2008〕68号
颁布日期:2008-08-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津政发〔2008〕68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

为加快推进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及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的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吸引和鼓励海

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和知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入示范区发

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

(一)制定符合示范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创业创新优

惠政策,旨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

领域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吸引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

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经过5至10年的努力,

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我国生物医药优秀人才的聚集区、研发转化的

核心区、产业发展的标志区。

(二)示范区位于滨海新区,土地规划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

里,投资100亿元建设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不少于

100万平方米的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场地。

(三)通过政策的实施,力争5年内实现“2115”发展战略目

标,即5年吸引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200名,支持重大生物医药研

发转化项目100项,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100家,

带动形成50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规模,使之成为滨海新区经济增长

的新亮点,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的聚集区,带动国家生物医药产

业的发展。

二、人才鼓励政策

(四)享受人才鼓励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的

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包括:能够引领

和带动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产

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项目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

来津创办企业的创业人才;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和

投融资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经纪人才。

(五)设立“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每年2亿元,其中

市财政1亿元,各功能区配套1亿元,由市人事局牵头制定资金管

理细则。对引进海外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产业化前景项目的创

业领军人才由专项资金给予300万元经费资助(含200万元项目资

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从“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中

设立专项资金对创业领军人才的入区项目提供500万元风险投资

扶持;由各功能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入区产业化项目提供贷款贴息

支持(对于国内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参照执行)。

(六)对示范区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连续3年每年在示

范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可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入托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依据《外

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

的有关规定,授予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七)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经纪人才进入示范区,

对其引进的高水平研发项目和投资在区内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

由所在功能区给予奖励,引进项目投资实际到位额在1亿元以下

(含1亿)的,奖励1%,超过1亿元的,另奖励超出部分的0.5%。

三、机构和项目支持政策

(八)享受机构和项目支持政策的对象是指示范区引进的国

内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引进的海内外创业领军

人才入区创办的企业,以及在区内实施研发和转化的项目。

(九)对示范区内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研发机构从事科研、

中试以下所需的进口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技术资料、研究用

试剂耗材、生物活性材料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

(十)对国内外知名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驻示范区

建立研发总部,从事研发与转化工作的,由所在功能区给予500至

2000万元的研发或产业化经费补贴。

(十一)由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在示范区创办的企业,

视为境内企业,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企业所

得税留区部分的全部和营业税留区部分的50%,自纳税之日起5年

内返还给企业并全部用作企业研发资金。

(十二)市科委每年安排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用于

支持新药研发与转化,资金额度不低于每年1亿元。对药物发现和

药效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30至5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临床前

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至2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Ⅰ期临床

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至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Ⅱ期、Ⅲ期

临床试验以及生产性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

费资助;对获得国家Ⅰ类新药证书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产业化资

助;获得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给予资助经费50%(最高1000

万元)的补贴。

(十三)在示范区内设立国家药品审评办事机构及技术服务

机构,在新药研发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药物分析测试、GLP(药品非

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CRO

(合同研发外包)、CMO(合同加工外包)、信息咨询、数据存储

和处理、国际申报等全程服务和支撑,加快新药研发和审批速度。

(十四)鼓励和支持高层次技术经纪公司和专业化技术转移

机构进入示范区,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五)经认定的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示范

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

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示范区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租用

厂房的,3年内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

四、金融支持政策

(十六)“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区内生物医

药产业发展,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内选定投资的生物医药

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资额的20%提供跟进投资。

(十七)在示范区内筹资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资

金总额不少于50亿元,用于支持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发展。

(十八)鼓励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对示范区内

生物医药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或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市场

(OTC)中融资并用于新药研发和产业化的,由所在功能区给予

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受理与考评

(十九)创业领军人才及其项目的受理、评审认定由市科委

会同市人事局负责组织“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其他高新技术领域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参照执行。

(二十)对创业领军人才实行认定和考评制度。每年认定2次;对经认定的创业领军人才,每3年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按照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十一)示范区引进的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和生物医药企

业可同时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

型城市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06〕46号)和国家鼓励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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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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