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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文号:杭价综[2004]150号
颁布日期:2004-07-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方案》的通知

杭价综[2004]150号

局内各处室、各直属机构:

现将《杭州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方案

一、杭州市物价局工作职责

杭州市物价局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主管价格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上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价格管理目录内容。

(二)受委托起草有关价格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订本市价格、收费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三)负责全市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平衡和价格争议;监督行业价格自律工作;提供价格信息服务;指导价格认证、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价格研究工作。

(四)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开展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

(五)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审批权限内的工农业商品价格、房地产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费改税"和"费改价"等涉及价格改革的各项工作。

(六)制订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和预测,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时,提出调控管理政策建议和干预措施,并依照市政府的授权组织实施。

(七)负责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并指导协调区、县(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组织实施商品服务明码标价制度,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指导社会价格监督。

(八)负责对社会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价格中介机构的活动。

(九)负责全市物价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社会价格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导价格协会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局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重要会务、信息、信访、机要、安全、值班、保密、档案、接待、督办、提案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人及电话:副主任赵全新(85151612)

副主任刘强(85155942)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的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人及电话:处长邬楚龙(85154964)

(三)综合法规处

负责制订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全市物价工作年度计划、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价格调控措施;指导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综合分析全市价格形势,提出对策与建议;负责草拟全市价格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的价格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价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负责人及电话:处长边清国(85103173)

副处长徐斌(85103173)

(四)商品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以及随价格收取的费用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管商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方案,指导和规范商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相关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实施商品价格监审工作。

负责人及电话:处长任方宏(85161489)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列入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年审及定期验审工作;指导有关收费的成本、费用调查,开展全市的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收费争议。

负责人及电话:处长王忠国(85178234)

(六)服务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价格和收费、药品价格及医疗收费,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价格、房地产收费和药品价格、医疗收费的价格改革方案,制定和调整房地产价格、房地产收费和药品价格、医疗收费,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及相关行业的价格行为。

负责人及电话:处长汪莲娣(85151596)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人及电话: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王荣根(85812946)

纪检监察: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

负责人及电话:监察室主任徐升(85101771)

三、直属单位

(一)杭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宣传贯彻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市专项价格检查和行业性检查;实施对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人民群众有关价格问题的举报、投诉;承担价格违法案件审理、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和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开展"价格信得过"活动;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干部的业务培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完成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价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办公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沈塘桥弄14号立新大厦五楼。

负责人及电话:分局局长王卫东(88060132)

分局副局长刘国庆(88051891)

徐奋(88051891)

(二)杭州市价格与成本调查队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的成本调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国家和省市交办的有关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任务;对本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调、定价前后的成本调查及成本审核;对主要农产品及效益农业的生产、成本、收益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建立成本资料数据库和本地区成本信息网络,开展成本信息咨询服务;指导、督促和检查成本调查对象的成本资料登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对全市成本调查干部和成本调查对象的专业培训和业务学习。

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84号2号楼四楼

负责人及电话:队长:施桂生(85153171)

(三)杭州市物价局监测中心

依据国家和省、市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承担市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工作;依据国家价格法规政策公布制度的规定,负责价格信息采集、价格信息查询与咨询服务。

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84号2号楼四楼

负责人及电话:副主任周一东(85175030)

(四)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公证机构委托,对其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标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受理市级行政区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认证,负责对各区、县(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指导;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委托,对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核定和调整的前期成本认证,以及从事价格管理中的价格服务工作。

办公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沈塘桥弄14号立新大厦五楼

负责人及电话:主任裴显福(88843916)

副主任叶耀庆(88843916)

四、杭州市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规定.doc

五、申请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办事程序

1、申请。公民、法人、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市物价局行政审批的,应当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

2、受理。市物价局设立窗口办事大厅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我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和决定。市物价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行政审批决定。

4、送达。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由市物价局办事大厅统一告知送达。

六、行政复议

1、受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申请人须提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等必要资料。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审查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三十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限期履行、撤回、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七、有关制度

之一: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规程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以下简称验审)工作,加强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规程。

一、准备阶段

(一)计划部署根据当年物价、财政工作和收费管理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工作的中心,突出重点,精心部署,提出开展验审工作的计划和要求。

(二)资料准备准备好当年验审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自查表、验审情况表、材料交接清单、统计汇总表及验审用的贴花、验审讫章等。

(三)名单审定整理、审定本年度应参加收费验审的单位名单。

二、动员、自查阶段

(一)发文通知发出当年开展收费验审工作的通知,明确审任务、重点和要求,必要时召开审工作会议,部署当年验审工作。

(二)自查落实及时向被审单位发送验审自查表,明确填报要求和上报时限。各收费单位应根据验审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收费验审部门应主动帮助被审单位解答在填报中遇到的问题,并按时回收验审自查表。

三、审验阶段

(一)组织落实各验审部门要在认真学习、领会验审工作政策和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任务,列出具体的验审进度计划。组成若干验审小组,每组必须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

(二)验审形式各验审部门按验审计划提前5-7天向被审单位发出《浙江省收费审通知》。验审可采用送审和上门验审等形式,对验审的重点部门和单位,验审部门可深入到基层执收单位进行抽查。

(三)验审内容验审部门应对执收单位的下列材料进行验审:①收费许可证(含副本)及收费票据准购证;②验审年度的收费票据存根、收支明细帐、会计报表和记帐凭证;③收费依据及有关文件规定;④收费管理制度,即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操作程序;⑤验审部门指定的其他材料。

实行送审的,验审部门应专人负责当场清点送审材料,并填写《浙江省收费验审送审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名后,一份留验审部门,一份交被审单位,同时办好交接手续。

(四)抽查验审验审部门对被审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抽查,对抽查票据、凭证等材料的数量和编号要作好登记,对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要详细登记,并将违纪(法)凭证复印存档。

(五)整改查处对被审单位的一般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被审单位发出《浙江省收费验审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对问题性质严重的单位,属于收费违法行为的,移送物价检查分局查处;属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违反财政纪律的,移送有关财务管理职能部门查处。验收部门应及时将验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综合、整理后,向同级物价和财政有关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反馈。

(六)验审意见初审结束后,验审人员应详细填写《浙江省收费验审情况表》,在“验审意见”拦,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字。对被验审单位结论和处理意见的最终确定,应由验审办集体讨论审核后作出,并由验审办负责人签字。

验审完毕后,应对许可证副本加贴已验审标签(验审贴花),并加盖收费验审讫章。

四、总结阶段

(一)统计分析验审工作结束后,各级验审部门应对验审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市验审办还要做好全市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县(市)、区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上级报送验审统计报表。

(二)立卷归档做好验审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验审资料按要求归类、立卷、归档,以利于资料的长期保存和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同时,验审部门应把已验审单位的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建立验审资料数据库。

(三)总结表彰验审部门要对验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年度总结材料和验审统计报表、报表文字分析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验审部门。全市每年对验审工作组织一次考核。

之二:价格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1、简易审理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简易审理程序。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一般审理程序

(1)立案:经初步调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进行立案查处。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经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专人承办。

(2)调查:

①案件调查取证,应有两人以上具有价格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②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和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③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3)案件审理

①审理人员对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等合法性、全面性、适当性进行处理,并据此拟订处理意见。

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当由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处罚告知:在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陈述申辩

①除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外,承办人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采纳,承办人员不得以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②当事人口头陈述和申辩的,承办人员应作好笔录并交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形式递交陈述和申辩意见。

(6)听证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7)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对到期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加处罚款,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

1、当事人对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对价格检查执法人员有违法或失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有权检举。

3、因价格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之三:价格举报公开承诺制度

为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公开承诺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价格举报应有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举报受理坚持及时准确,程序合法原则。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三、按照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价格举报,应当受理。做到有报必接、有诉必查、查必有果,并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者。

四、受理的价格举报,按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需延期办理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作出延期说明。

五、举报者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以外,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杭州市物价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我局将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六、对价格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七、严格为价格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价格举报工作人员在价格举报工作中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杭州市物价局价格信访(价格举报)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84号2号楼4楼。

价格举报电话:12358或85151768

之四、杭州市价格与成本调查队工作规范

一、成本监审对象

根据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要求,14个行业(项目)列入杭州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其中列入定期监审目录:居民生活用自来水、城市污水处理、有线电视视听维护、教育收费、城市公共交通、民用管道天然(煤)气、客运出租车、集中供热、环卫服务、社区卫生服务、重要景点门票;列入定调价成本监审目录:机动车停车、经济适用房、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安装。

二、成本监审内容

(1)经营者的成本(费用)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

(2)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3)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4)经营者是否将不得列入价格成本范围的项目列入到价格成本内;

三、成本监审的程序

(1)实行定期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在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必须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成本监审机构报送成本资料;

(2)实行定调价监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交定调价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申请报告。成本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费用)和总成本(费用);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说明;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帐簿和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3)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的成本审核按下列程序实施:

成本监审机构受理成本申请报告或接受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

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审核;

根据成本监审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成本监审;

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

(4)成本监审机构应自实施成本监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并送达经营者,同时报送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成本审核的依据和程序;成本审核的项目和主要内容;成本数据的真实性;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的科学性;成本审核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在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意见。

成本监审机构在听取经营者意见后,可进行协调、以适当方式复审,或者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

之五: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服务事项与承诺

一、服务事项

1、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2、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3、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4、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5、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二、服务程序

1、委托:由委托人填写《价格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内容、目的和基准日。

2、受理:填写送达受理通知单,明确完成时间;预收鉴定费用。

3、作业:中心指派二名以上鉴定人员对鉴定物品进行现场勘验,重要物品应拍照。遇特殊问题,可委托有关专业部门人员进行鉴定。

4、调查计算:调查市场中准价格,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对鉴定标的价值进行估算、认定。

5、出具结论:根据鉴定结果,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三、服务承诺

自委托之日起,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在7内出具结论书,其它物品鉴定在15日内完成;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完成。

四、工作制度

1、价格鉴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2、对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负责保密。

3、科学、公正、合理,严格执业、依法办事、诚实服务。

五、委托人权利与义务

1、当鉴定人员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委托人有权申请有关鉴定人员回避。

2、委托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裁定。

3、委托人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六、服务电话:8882047688051862传真:88820476

之六:杭州市物价局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局机关(事业单位)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向服务对象作出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内容

(一)价格(收费)审定的受理

1、依法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会同市级有关单位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经营者或有关部门在提供相应的成本核算和其他必要资料的基础上,向本局提出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市物价局根据权限范围,自收取申请之日起,按照《杭州市物价局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所规定的期限与程序进行;对手续齐全的急件,给予及时办理。

3、经营者或有关部门在提出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审定收费的申请之前,到本局咨询有关事宜,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有关手续和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4、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或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成本审核和认证,对重大项目的价格制定或调整,实行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听取消费者、经营者、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5、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调定价水平、幅度、范围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价格举报投诉的受理

1、在本市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市物价局举报和投诉。

2、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按限时办结制规定的时限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办结的,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向举报或投诉者作出解释。

3、应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三)价格服务工作

1、在开展价格鉴证、评估和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2、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准确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提供有效的价格信息。

3、属有偿服务范畴的价格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勤政为民。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进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的公仆,让人民满意。

3、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4、清政廉政。克已奉公,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三、服务违诺处理

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视情给予组织纪律处分。

四、服务违诺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局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本局机关监察室或人事教育处投诉。

局监察室投诉电话:0571-85101771;

局人事教育处投诉电话:0571——85154964。

对投诉电话一般在5日内作出答复。

八、办事纪律及投诉程序

(一)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依法治价,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准在价格管理、价格检查等行政活动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2、严禁索贿、受贿、勒索或变相索要钱物,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擅自处理罚没收入及收费收入。

3、严禁使用文明忌语,做好文明服务,办事高效,不准故意拖延办事时间。

4、不准接受单位和个人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拒收的礼品,应按礼品登记制度执行,上交局监察室统一处理。

5、不准利用职权以借为名或以其他形式侵占、索要行政对象财物。

6、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中领取报酬。

(二)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处罚办法

1、与服务对象发生顶撞、争吵等现象,责任人除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外,取消当年优秀公务员和先进个人的评先个人的评选资格。

2、在服务是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按行政赔偿法予以赔偿。

3、违反政务公开承诺的办事时限规定、行政纪律的将视情节轻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投诉部门:杭州市物价局监察室

电话:85101771

(三)投诉程序

当事人或知情人发现本局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可向局监察室投诉。局监察室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答复,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投诉电话:8510177185154964

杭州市物价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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