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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文号:哈政发〔2008〕12号
颁布日期:2008-04-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哈政发〔200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对环保工作的新要求,有关部门对《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修订稿)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

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修订稿)

为进一步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十一五”时期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新要求,结合原《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哈政发〔2006〕8号)执行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为指导,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为重点,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加快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减少面源污染,加大监管、投资和监测力度,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各类功能区水质标准,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水主要污染物比2005年削减15%以上,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城市自来水厂现有工艺可以去除的指标除外),农灌、渔业、工业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干流出境水质达到三类标准,14条一级支流消灭劣五类水质,其它支流出境断面水质有所改善。

(二)阶段目标

到2008年,水主要污染物削减1.28万吨,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城市自来水厂现有工艺可以去除的指标除外),农灌、渔业、工业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6%,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干流出境断面水质保持稳定。

2009年,水主要污染物削减2850吨,市区污水实现全部收集和处理,干支流出境断面水质有所改善。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确保饮用水安全

1.加快饮用水源地综合治理和供水工程建设。2008年,哈供排水集团和磨盘山水源地管理机构分别完成朱顺屯、磨盘山饮用水源地国家规划治污项目建设;市水务局开工建设西泉眼饮用水源地国家规划治污项目,2009年竣工投入运行。2010年年底前,哈供排水集团完成磨盘山供水二期工程建设,并实现通水运行,供水能力达到90万吨/日。

2.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2008年,依兰县、延寿县分别完成达连河、新城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在水源地保护区设立明确的界限标志;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乡镇和农村地表水饮用水源地调查及评估,编制磨盘山水源地省级生态功能区建设规划;有关区、县(市)组织制定饮用水源地3年综合整治方案,以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村屯为重点,集中整治排污企业、污水垃圾、农药化肥和畜禽粪便等污染问题,严肃查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和放牧、挖沙、复耕等环境违法行为,严防已取缔的排污口出现反弹。2010年年底前,磨盘山水源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保护区综合整治任务。

3.加强饮用水质监控。市环保局每月对全市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每年对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1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并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2008年,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并与供排水部门建立水质监测信息共享及联动机制;所有净水厂出水水质各类指标全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实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有效控制城镇污染

1.加快国家松花江规划项目建设。哈供排水集团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文昌三期污水升级改造工程的通水调试工作,12月底前形成减排能力。延寿县配套污水管网工程于2008年年底前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阿城区、双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形成减排能力。市建委于2008年开工建设何家沟平房、群力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完成信义沟污水处理工程的开工前期准备,确保2009年年底前正式投入运行。呼兰老城区、松北松蒲污水处理和太平污水厂中水回用、文昌污水厂配套管网和哈尔滨污泥再生利用工程于2008年完成开工前期准备,2009年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

2.加快规划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步伐。2008年年底前,宾县宾西镇污水处理项目完成工程建设,形成减排能力;五常市、尚志市、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方正县和依兰县完成城关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可研、环评、初设批复等前期准备,并开工建设配套管网,2009年年底前通水调试运行。

(三)实施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控制流域排污总量

1.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到2008年,哈药总厂、哈高科大豆、华尔化工、东轻污水治理工程达到稳定运行并通过验收,省生物制品一厂、哈气化厂污水处理项目建成投入运行;济仁制药、三精制药、中石化哈分公司污水治理项目完成开工前期准备,2009年建成投入运行。到2010年,累计完成医药、化工、屠宰、食品、电镀等500家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务。

2.限期治理重点非工业污染源。到2008年,按照新标准完成130家医疗机构、310家中型以上饮食服务业废水限期治理任务。到2010年,全面完成医疗机构的限期治理任务。

3.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到2008年,完成医药、化工、电镀等200家重污染企业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300个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到2010年,累计完成40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600个中高费项目。

4.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市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查清全市落后产能企业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年度淘汰计划,2008年年底前先行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企业、1万吨以下排放不达标废纸造纸厂和低浓度发酵酒精等工艺设备。

(四)实施流域综合整治工程,控制面源污染

1.加快流域生态环境建设。2008年年底前,呼兰区建成呼兰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关区、县(市)完成少陵河、阿什河、呼兰河、五岳河五类和劣五类水体规划治污任务的30%。到2010年,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完成全市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保护区恢复治理任务;市农委、市水务局完成重要渔业水域生态功能保护区恢复治理任务;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完成江河源头、重点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保护区恢复治理任务,并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完成干支流两侧50米宽的生态屏障建设;市林业局、双城市完成拉林河沿岸韩甸——万隆段沙化治理任务;全市累计实施松花江流域生态建设和恢复工程50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覆盖率提高到8%。

2.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区、县(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利用3年时间,在松花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村屯,开展以治理排污企业、畜禽粪便、污水垃圾、农药化肥和实施退耕还林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2008年年底前完成20%村屯的治理任务。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于2008年制定完成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计划,划定畜禽禁养和限养区,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达标排放、畜禽粪便集中处理。2010年年底前,各区、县(市)完成省级以上生态示范区建设任务,全市新建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30个、省级以上生态村50个。

3.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市环保局于2008年组织完成全市土壤现状调查。市农委组织实施测土施肥,逐年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2010年全市无公害、绿色食品基地覆盖率达到100%,有机食品基地覆盖率达到10%,地膜回收率达到100%。

(五)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1.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到2010年,建成磨盘山水源地、干流市区出入境断面水质远程自动监测、传输系统,区、县(市)环境监测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在线监控。

2.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环境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新要求,补充必要的执法交通工具、车载仪器、取证设备。完善流域水环境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海事、交通和农业部门要制定船舶污染内河水域应急预案,提高预警、监视、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农委、财政局、城市规划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局、监察局、畜牧兽医局、广电局、环保局、物价局、哈供排水集团、哈报业集团、哈尔滨海事局、哈电业局、哈第二电业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检查、通报情况和督促落实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工作。建立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适时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二)明确责任,实行目标考核

把流域污染治理任务纳入市长与区、县(市)长和有关部门环保目标责任状考核内容,明确责任和完成期限,定期进行检查督办。各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目标责任制,切实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流域治理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建立松花江行政区界断面水质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跨界断面水质状况,并将其作为检验该区域污染治理效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断面长期处于劣五类水质不能好转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资金和科研投入,确保项目落实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大对生态市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招商引资,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安排好管网建设配套资金,同时要将生态和新农村建设等资金,重点用于流域两侧1公里范围内村屯污水垃圾、农药化肥、养殖粪便和植树造林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2009年年底前,各县(市)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6元/吨,达不到标准的由本级财政出资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开展生活污水和污泥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等水污染防控技术的科研和推广工作。

(四)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控制违法排污

1.严格环境准入。对向松花江干支流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毒害物质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对未完成年度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在次年暂停审批其增加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流域内环境违法严重、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不落实污水收费政策、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暂缓审批其新增水污染物项目环评文件。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工业园区、基地和项目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

2.严格实施工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十一五”期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域和各排污单位,自2009年起所有工业企业全部实行持证排污,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3.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各排污单位要加大对污染治理的投入;污染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同行业高标准;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赔偿环境危害造成的损失。

4.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国家新修订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强化对流域沿线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无害化处置情况的日常监管,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防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直排水体。环保、发改、经济、工商、安全、城管、监察、电力等部门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化工、造纸等行业,对未审批先建设、不审批也开工、未验收就投产的项目责令停产停建;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政府挂牌督办,依法实施高额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大宣传和公众参与力度,营造共同保护松花江的社会氛围

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社区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松花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意义、法律法规、工作措施和进展等情况,增强企业环保守法意识,普及环境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和自救知识,提高企业和群众应对污染事件的能力。及时发布流域水环境信息,让企业和广大群众了解流域和区域环境质量。各区、县(市)政府要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群众信访等途径扩大公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松花江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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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5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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