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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拱墅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拱政办发〔2005〕9号
颁布日期:2005-03-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5〕9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拱墅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机构)。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行自评与组织评议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评议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的12月下旬组织评议考核当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施行情况。采用听汇报、查阅台帐、检查案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建立情况。

具体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完成行政执法责任书中明确的各项目标。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要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合执法岗位。要依法行政,持证执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机关的形象,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绩显著的行政执法机关(机构),给予表彰;对执行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并责令改正。其考核结果,作为区级行政机关满意单位评选内容之一。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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