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10-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镇江质监局等五部门《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14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质监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镇江工商局、镇江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制订的《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方案
镇江质监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
镇江工商局镇江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通知》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质监局等部门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5〕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整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进行全面普查和集中整顿,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行政许可、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狠抓责任落实。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努力提高我市食品工业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机构
镇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镇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农林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三、整顿目标
通过整顿,使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和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生产秩序明显好转,食品安全事故明显下降,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四、整顿内容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强产品出厂检验;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购买和使用情况台账,完善食品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用具的监管,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五、整顿步骤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0月底前)
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专门协调机构,制定整顿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整顿措施,并及时进行部署;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他们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查自纠的自觉性。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普查建档阶段(2005年11月—12月)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05〕125号)精神,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工作。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次普查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监督检查数据收集、整理汇总、总结上报及信息传递。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经贸委、市农林局、市卫生局、镇江工商局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普查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普查工作人员要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完成普查工作。居委会、村委会普查联络员带领普查人员进村入厂进行普查,确保一户不漏。普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汇总普查结果,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汇报,全面分析食品加工企业现状,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为集中整顿提供依据。
(三)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6月)
在对企业进行普查的基础上,对不同情况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措施。
1.扶持一批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对质量法制意识较强,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理念,信守质量信誉,推动质量诚信自律机制形成,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要给予大力支持并鼓励其创建“质量诚信企业”;对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卫生不合格,在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安全连续合格的,要给予大力扶持并鼓励企业培育“质量信用产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取得“质量诚信企业”、“质量信用产品”称号的企业及其产品。
2.整顿一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对已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质量管理滑坡,卫生条件恶化,产品出厂检验得不到保证,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上报省局、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对未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和强制检验的频次,一旦发现严重不合格食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3.关闭一批不具备质量安全条件的企业。对无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加工企业,一旦发现,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对未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经发证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从重处罚,对已获证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取缔;切实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及时处理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大、影响恶劣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伪劣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关闭一批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
(四)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7月—9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整顿的目标,组织相关部门对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认真总结整顿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典型案例和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市政府将对各地的整顿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整顿成果,曝光典型案件,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
六、整顿要求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解决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街道等基层行政组织要负责做好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要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督协管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兼职食品企业信息员,建立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监管网络,落实监管责任。
(二)质监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和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部门。
(三)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无照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负责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有关处理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等部门。
(四)卫生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主要是生产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审核。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机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重复执法。
(六)经贸、农林、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领域的整顿工作。
(七)各地、各部门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顿成果上报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511-5231064),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要随时报告。在集中整顿期间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地要上报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于2006年9月30日前上报整顿工作总结,由镇江质监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七、长效监管
各地要在整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日常监管,常抓不懈,巩固成果。
(一)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的要求,建立食品生产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分片划定监管范围,明确责任,实行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二是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突出监管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日常巡查、对食品市场实行日常检查,通过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强制检验、生产许可证年审、企业整改确认等措施,确保监管职责履行到位。三是重心下移,以乡镇、街道为基础,以居委会、村委会为重点,依靠专业监督员、政府协管员、企业信息员,实行协同监管。四是以小作坊、小企业、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点、外来暂住人口临时加工点为重点,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加快食品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全市食品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建立食品质量信用记录制度。全面记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守信记录和失信记录。二是建立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进行客观的科学评价。三是建立企业质量诚信激励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质量诚信企业、质量信用产品不断涌现。四是建立企业质量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加大对质量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从而激励社会成员遵守质量信用规则。五是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发布制度。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适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有关信息,通过“诚信江苏”网站,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诚信企业名单、质量信用产品名单、质量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及质量监督检查严重不合格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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