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04-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6〕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和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现就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省政府下达给各地的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总限额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县(市、区),要及时将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乡镇。各县(市、区)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原因,可以单列少量的采伐限额,但不得超过商品材采伐指标的8%。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县(市、区)政府向省林业厅申请,在省预留采伐限额内审批。
在各分项指标内,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一五”期间,年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省林业厅可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各地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对各地木材生产年度计划进行适时调整。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毛竹采伐不再实行限额管理,各县(市、区)应按省有关规定确定毛竹采伐年度计划,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城建和驻浙部队等单位管理和经营的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伐管理制度。省林业厅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
充分运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调控手段,加强林业分类经营。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力的县(市、区),省林业厅可以调减其森林采伐限额,调减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统一掌握使用;对造林成绩显著而采伐限额不足的县(市、区)或单位,省林业厅可在省预留限额内适当增加其采伐指标。严格管护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积极发展商品林,提倡集约经营,放活经营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切实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由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工业原料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现状和培育大径材的需要,以永续利用、保护生态安全和鼓励中幼林抚育为原则,合理确定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三、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按照《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推广林木采伐公示制,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委〔2004〕5号),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快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森林资源预警机制,为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附件:浙江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