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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4-03-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推进文化大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优秀民族民间艺术是广大人民群众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优秀民族民间艺术,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发展文化产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浙江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民族民间艺术资源蕴藏丰厚、特色鲜明,在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民族民间艺术资源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失传的可能随时存在。有效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是当前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二、明确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民族民间艺术保护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倡导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做好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明确目标任务,制定保护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三、确定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关心支持下,使我省的优秀民族民间艺术得到有效保护和弘扬,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区域特色得到充分体现和展示,国内外研究成果得到积极借鉴和吸收,民族民间艺术全面繁荣发展,在文化大省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到2020年,一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得到全面抢救保护和充分发掘利用,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形成若干具有浙江地方传统的民族民间艺术精品和品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形成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和发展体系。

今明两年的主要任务是,基本查清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家底,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名录》,进一步扩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创建、命名活动,着手编制并基本完成《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名录》、《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分布地图集》,着手编纂并基本完成《浙江省民族民间造型艺术集成》、《浙江省民族民间表演艺术集成补辑》,基本建立全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料库、网络服务平台和数据库。

四、强化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

(一)明确保护范围。优秀民族民间艺术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先进性与代表性。其主要范围是:民族民间造型艺术(包括民族民间绘画、雕塑、陶瓷、剪纸、刺绣、染织、编织、灯彩等),民族民间表演艺术(包括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民族民间文学(包括民族民间谚语、歌谣、故事等),民族民间特色活动(包括民俗活动、民族民间节庆活动、传统游艺活动等),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表现形式。

(二)建立保护名录。民族民间艺术应建立分级保护名录。要制定和实施各级各类民族民间艺术项目保护标准,理顺保护和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评估体系、制度及评选程序,尊重专家意见,发挥专家作用,对民族民间艺术进行科学评审,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级分批公布保护名录,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编制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保护。

(三)加强普查工作。要在2003年对全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进行初步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全省各级各类民族民间艺术的起源、延续、发展、分布和现状等情况,及时整理建档。

在工作中,要注意搜集与征集民族民间艺术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做好陈列、展示、研究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实物和文献资料的作用。

(四)继续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创建活动。为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艺术,扩大民族民间艺术影响,继续在全省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创建和命名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城镇建设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艺术馆。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创建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明确重点,分步实施。

(五)增加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经费的扶持力度,保障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从2002年到200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优秀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发掘、保护和民族民间艺术人才的培养,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活动的开展。各市、县(市、区)也应根据各地的实际,适当安排保护专项资金。民族民间艺术专项资金使用,要制定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六)重视开发利用。各地要充分发挥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做好适度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以扩大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影响,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新路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加强民族民间艺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我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开展。

(七)加强队伍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改变目前民族民间艺术队伍后继乏人的现状。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要实行抢救性保护,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在经费上给予补助;鼓励民族民间艺人带徒授艺,加强中青年艺术骨干的培养,使民族民间艺术绝技后继有人、代代相传;对长期从事民族民间艺术创作(制作)、表演,且自成流派、成就卓著的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充分发挥各级民族民间艺术协会作用,推动民族民间艺术活动的开展。

五、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按照“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保护责任。民族民间艺术保护既要防止开发性破坏,也要克服封闭式保护,正确处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注重保护好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并实施民族民间艺术保护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抓好落实。

(二)形成合力。各级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的主管部门。财政、环保、规划、建设、民族、宗教、旅游、国土资源、二轻、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与文化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

(三)加大舆论宣传。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在我省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民族民间艺术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民族民间艺术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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