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1996-10-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6〕6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发[1996]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吉政明电[199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意义与目的
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其目‘的在于查清全市各行业的单位底数,为掌握和分析我市基本单位的地区、行业、经济类型分布与发展变化情况提供基本的统计信息,为国家制定产业政策、调整生产力布局和规划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为改革统计调查体系、有效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打下基础。
二、普查的对象与内容
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农户、农村联户、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在8人以下(不含8人)的村办企业以外的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其中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从事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社会经济活动产业单位。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的经济类型、所属行业、从业人员、企业规模、营业状态等情况。
三、普查的组织与实施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长春市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的基本单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基本单位普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由常务副市长尹文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市统计局,政府217房间,联系电话:8948373),具体负责全市基本单位普查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领导、协调和实施本地、本系统的基本单位普查工作。
四、普查前的单位清查与登记
在填报普查表前,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按照省政府颁发的《吉林省统计登记条例》认真进行清查、登记。各级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向本级普查办公室提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团组织及其它有关单位名单,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
全市基本单位普查登记起始时间定于10月31日。
五、普查的费用与培训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规定,这次基本单位普查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地方负担的费用要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搞好普查前的培训,是保证普查资料的质量和圆满完成普查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因此,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省、市普查办的统一部署,对各级普查人员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素质,确保普查质量。
六、普查的宣传与动员
各级政府和普查工作领导机构要做好普查的发动工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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