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06-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6〕3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九日
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根据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七次全会和市纪委九次全会、市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这个中心,着力构建以软环境与纠风为重点的服务保障体系,坚持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紧紧围绕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促进政行风和软环境建设,推动政府部门和行业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软环境和政行风工作。
2006年的评议工作,坚持“两个围绕”:一是围绕经济发展软环境开展评议;二是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评议。重点解决影响、制约经济发展软环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工作原则。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四级联动,议下评上,采取评、议、测、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通过评议,进一步加强部门行业和基层站办所作风建设,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打下良好的基础。要继续办好“政行风热线”,强化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部门和行业作风的监督,认真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有关问题的投诉,以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二)进一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1.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工作的监督,强化对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的中小学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2.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学校进行整顿和规范,符合“四独立”(独立办学、独立法人、独立校园和宿舍、独立财务核算)要求的要加强收费监管,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着重解决公办中小学以改制为名或以民办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高收费的问题。
3.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今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招生总数的30%,要把择校生纳入本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全面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市属高校收费行为。
4.继续开展重点学校联合评议活动,拓展参评学校范围,推动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
5.把好春秋两季开学的收费关口,成立专门检查组,开展教育收费大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对顶风违纪乱收费的学校及责任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三)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力度。
1.继续开展医院联评活动。在去年重点医院联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评议范围,完善评议内容和评价体系。
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开展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总结和树立先进典型。探索建立对医疗机构的科学管理和考核制度,认真落实医药费用清单、医药价格公示、医院评价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管,严格规范诊疗和用药行为,坚决制止科室承包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收入、医疗收入直接挂钩。坚决查处乱检查、乱加价、乱收费行为,问题严重的要取消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
3.严厉打击医药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收取回扣、开单提成等商业贿赂行为严肃查处,不仅要查处当事人,还要追究领导责任,严重的对医疗机构实行停业整顿。
4.积极推进医药分开、平价医院试点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扩大推行农村合作医疗范围,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净化群众就医环境。
(四)继续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1.加强药品市场监管,严格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集中销毁假劣和过期失效药品。
2.全面整治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加强农村药品“三网”(供应网、监督网、信息网)建设,规范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严厉打击以农村群众为对象的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防止药品流通中坑农、害农事件发生,保证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继续整治药品医疗虚假违法广告。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屡禁不止的虚假违法广告,不仅要严肃处理制作者,还要严肃处理发布者。
(五)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和“三个促进”的工作目标。即:确保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落到实处,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不发生因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干群关系改善,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严禁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各种达标评比活动,加重农民负担。
1.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逐步完善村内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上限标准,严禁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严禁层层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严禁将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平调使用,严禁强行以资代劳。
2.探索和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研究制定《长春市农业系统应对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举报制度、农民负担检查制度、农民负担案件查处制度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报刊征订限额制和责任追究制。
3.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农村“三乱”行为,严厉打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伤农坑农行为。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将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定期及不定期检查、查处农民举报案(事)件相结合,坚决纠正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今年,拟在全市开展两次农民负担检查活动。
4.加强对涉农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严禁在向农民收取生产性费用和经营性收费过程中乱加价和搭车收费,或以生产、经营服务的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积极推进农村水价改革,纠正按人头、田亩分摊水费的行为,研究实行计量收费的办法。
5.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重点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群体性案(事)件、恶性案件和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责任,始终保持治理工作的高压态势。积极推进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
(六)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成果。
继续抓巩固、防反弹、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及时发现和查处公路“三乱”问题的反应机制,严格公路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严禁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除车辆通行费以外的各类站点。继续对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撤除不符合规定站点,加强监督检查,继续坚持暗访制度。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凡出现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予以“摘牌”。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路、文明执法示范路(站)和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活动,推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深入开展。
固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摊派发行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发行行为。
(七)全面清理规范评比达标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1.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坚决取消脱离实际、加重基层和企业负担的评比达标项目,保留、合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评比达标项目,严肃查处利用评比达标活动乱收费和搞各种摊派的行为,制定进一步加强管理的规范性意见,确保评比达标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2.围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对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进行检查,坚决制止乱设卡、乱收费等限制商品流通的行为。对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报表,要尽可能合并。整顿中介服务收费,建立正常的中介收费秩序。查处向基层、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索要赞助、摊派费用、摊派报刊、音像制品等问题。
3.抓好“两证一票一卡”制度的落实,尽快出台《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八)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问题,严禁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让的要切实解决好遗留问题;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严禁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行为,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因监管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侵犯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九)开展物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是强化物业管理,清理物业收费项目,规范物业收费行为,查处物业乱收费问题。对只收费不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对严重违法违规、信誉不良的物业管理企业取消其资质。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都是行风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纠风工作负总责。要把解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各级牵头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并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抓紧组织实施。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把纠风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各级要重视发挥纠风工作协调组的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齐心协力抓好相关工作。对抓纠风工作不力,出现重大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把时间和精力放在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上,特别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疗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等方面的工作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进行治理。要把监督检查贯穿各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把自查自纠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阶段性检查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特别要到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大的地方去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抓源治本,纠建并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防止成风。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凡造成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都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要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的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要坚持以改革统揽纠风工作,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方法,解决制约纠风工作深入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逐步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建立纠正和防范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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