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06-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无锡市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10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经贸委制定的《无锡市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意见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各项工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经贸委)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制定的《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全面规范二手车交易,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和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车辆的违法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
二、对二手车交易各主体的规范和要求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或经销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对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认真执行《办法》及《规范》,依法进行二手车收购和销售;建立售后服务档案;不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
(二)对二手车经纪机构的要求。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进驻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接受市场方的管理;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的收购、买卖活动。
(三)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要求。持有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手续;进驻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评估服务;依法按规定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档案,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责。
(四)对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后成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后,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相一致;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禁止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对二车手交易市场或经销企业的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照《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规定,应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向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备案材料;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并同时报送一份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场建设处备案。
(六)对交易违法车辆的处理。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二手车流通各环节的要求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为驻场企业提供服务。
(二)强化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制度。评估要诚实守信,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车辆的安全和交易的客观和公正。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按照《办法》收取服务费。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依据《鉴定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评估价格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收取服务费,服务费(含评估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一经市物价部门核定,企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防止恶性竞争。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积极推行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对无原始发票的二手车(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经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查,评估鉴定机构评估,车管部门审定后,允许二手车转籍、过户。
(五)加强对二手车市场验证盖章的监督管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办理上牌、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
(六)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协会,推进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四、明确二手车交易的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二手车流通涉及车辆安全、经营资格、国有资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方面管理,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密切协作。
(一)经贸部门的职责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核;负责对外商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初审报批工作。
(二)公安部门的职责
加强二手车市场的治安管理,负责本地区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工作;按《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和发证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依法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纪资格,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禁止交叉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加强二手车交易的合同管理和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发布违规企业名单,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验证盖章工作,以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交易的真实性;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无照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和经营者以及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予取缔,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中介行为,规范二手车中介活动。
(四)税务部门的职责
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必须是依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才能领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税收的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
(五)物价部门的职责
依法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负责对收费主体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隐瞒车辆真实状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五、规范二手车市场发展的措施
(一)成立无锡市规范二手车市场发展领导小组,下设二手车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组成,负责制定我市二手车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利用率,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防止市场无序发展和恶性竞争,新增设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要求和合理的网点布局;必须与当地汽车保有量和规模相适应;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规模用地,且用地必须具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必须提供切实可行的市场研究报告,成立经纪公司之前必须先取得资格证书。今后开设二手车市场或经销企业,在工商注册前应经二手车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论证或听证。
市经贸委、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行业自律,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本地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抓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培训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向信息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确保二手车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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