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7-05-28 | 失效日期:2013-11-12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政办发【2007】5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通化市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及管理意见》已经2006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通化市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及管理意见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活动,确保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及管理意见。
一、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
到2010年,我市二手车市场发展到3家(现有1家,2007年发展1家,2009年发展1家)。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规划。
到2010年,我市二手车经销公司发展到10家(现有1家,2007年发展6家,2008年发展2家,2009年发展1家);二手车拍卖企业发展到5家(2007年发展1家,2008年发展2家,2009年发展1家,2010年发展1家);二手车经纪公司发展到5家(2007年发展1家,2008年发展1家,2009年发展1家,2010年发展2家);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展到5家(2007年发展2家,2008年发展2家,2009年发展1家)。
(三)规划的执行。
市政府成立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二手车流通规划的执行和实施监督管理。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学敏担任,副组长由市商务局局长刘军志担任,成员由市商务局、国税局、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建委、交通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主任由市商务局副局长姜涛担任。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设立条件及程序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一)设立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凭验资报告);
(2)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店铺和办公室),同一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室内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自有”优先于“租赁”,由市建委会同市商务局确认;
(3)有3名以上专业评估定价人员(提供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证复印件),由市物价局确认;
(4)具备车辆检修、维修、配件供应等配套服务设施,由市交通局、工商局、交警支队等部门确认;
(5)经营汽车业绩优异,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6)纳税制度健全,无违规、违法行为;
(7)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8)符合通化市城市发展规划及通化市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
2.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同一处经销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自有”优先于“租赁”;
(2)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凭验资报告);
(3)经理人员具有与机动车相关业务(含经销、驾驶培训、维修等)经验5年以上;
(4)符合通化市城市发展规划及通化市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
3.二手车其他经营主体设立条件。
(1)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中介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有规范的规章制度;符合通化市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
(3)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及通化市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设立程序。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程序。
(1)拟办企业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2)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设立条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合格的由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实地考察,采取票决或表决的方式优中选优,选定后由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呈请核准,经省商务厅核准确认后,颁发《旧机动车交易企业资格认定书》。
(3)市工商局依据省商务厅出具的核准函,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办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4)市国税局对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专用发票。
(5)市交警支队对具有专用发票的企业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2.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程序。
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报,由拟办企业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实地考察,采取票决或表决的方式优中选优;被通过的企业到市工商局申请注册,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核准注册,市国税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三、二手车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市工商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备案。
(二)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每季度末前5天,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市商务局报送省商务厅,市商务局每年定期将二手车流通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委托具有二手车鉴定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该机构由市物价局予以确认。
(四)市工商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主体资格,把好二手车入市关,强化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会同市商务局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五)市国税局依法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严厉查处偷、漏税行为。市交警支队依据国家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和国家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严格审核相关证明,严防非法车辆转移登记,发现违法违规车辆及时查处。
(六)对严重违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初审部门可建议省商务厅缴回《旧机动车交易企业资格认定书》;对严重违规的经销企业,由市二手车流通管理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注销企业经销资格。
原通化市有关二手车规划及管理的文件全部废止。原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公司需按本通知精神重新确认。今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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