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11〕14号 |
颁布日期:2011-02-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政办发〔2011〕14号
为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我市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190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保障环卫工人各项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处理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但环卫工人工作生活环境艰苦、工资福利待遇偏低、社会保障薄弱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的高度出发,在全社会营造善待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帮助环卫工人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改善工作生活条件。
二、狠抓落实,全面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
(一)加快推进环卫作业机械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将添置更新环卫机械作业车辆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快改造更新环卫保洁机械作业设备,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自动化、环保化水平,逐步减轻人工作业强度,改善人工作业环境。力争到2012年底,中心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作业达到60%以上,并逐年提高。
(二)着力加强环卫工人安全保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卫安全作业规范,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规范环卫交通安全标识、标志,道路清扫保洁人员作业时须穿环卫部门统一的警示装(或工作服)等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深入开展“环卫工人安全周”等活动,不断加大环卫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公安、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环卫作业安全系数。
(三)建立健全环卫工人风险保障机制。要按规定为一线环卫作业人员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行集体参保、应保尽保,增强环卫作业单位和环卫工人对意外事故的风险抵抗能力。合理安排环卫工人工作时间,确保其享受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对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按相关规定发放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建立环卫工人定期体检制度,每两年为所有环卫工人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每年为从事垃圾处置、粪池清理等工作的一线环卫作业人员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四)稳步提高环卫工人收入。要提高环卫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水平,确保其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要加大工资和岗位津补贴向一线环卫作业人员倾斜的力度,直接从事垃圾处置、粪池清理、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等一线作业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应提高到每人每出勤日10元。根据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的规定,落实环卫劳动合同制工人夏季4个月(6月-9月)的清凉饮料费,并做好节日慰问工作。
(五)逐步解决环卫工人住房问题。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要按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不低于职工工资的5%,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通过利用现有公房或改造环卫设施、配设辅助用房等方式,帮助外来环卫工人落实集体宿舍、临时宿舍。对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且从事环卫工作15年以上的环卫工人,要在年度保障性住房计划中给予优先考虑。
(六)切实维护环卫工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为环卫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
三、营造氛围,扎实推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环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完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切实保障环卫事业工作经费。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环卫专项执法行动,建立健全环卫执法长效机制。加强环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环卫工人节”等载体,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维护清洁环境的良好风尚,营造尊重、关心、理解、支持环卫工人和环卫作业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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