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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的工作部署,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组织机构

贯彻落实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且涉及许多部门和单位,为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决定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贯彻实施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吴兴区、南浔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兼任主任。各县区和市级原企业主管部门也应建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或本系统内贯彻实施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工作的领导。

(二)设立工作机构。由人力社保及有关部门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次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并对参保人员实行参保登记、审核、缴费、待遇计发等一条龙服务;工作场地安排以及工作人员的抽调、选聘由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各县区和市级原企业主管部门也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抽调人员,负责本部门贯彻实施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的具体事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贯彻实施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组织部门:负责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的相关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次政策调整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次政策调整的组织实施、有关材料审核、业务经办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衔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次政策调整的相关支出预算调整和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配合做好复退军人本次政策调整的相关工作;及时做好农婚知青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有关生活费发放的调整工作;负责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本次政策调整有关信访和维稳工作。

维稳部门:负责做好本次政策调整的维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原下乡知青和其他参保人员人口资料的查询协助和治安维稳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和历年来各类企业的认定工作。

档案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有关原始档案的查档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乡村医生身份和原在岗工作时间的审核确定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原在岗工作时间的审核确定工作。

文广新部门:负责对农村电影放映员身份和在岗工作时间的审核确定工作。

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原工作人员参保初审和有关档案的提供、查档、证明等工作;负责对本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的初审工作。

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保政策调整的业务经办和部分资金筹措、拨付;协助市里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复退军人、农婚知青、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及时做好复退军人、农婚知青等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有关待遇发放的调整工作;负责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各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完成。

各县区有关部门职责由各县区明确。

三、细化相关政策

(一)关于医疗保险政策

按照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精神,就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1.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或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如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缴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达到规定的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必须按补缴时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市区为6.5%,各县按各自规定的比例)一次性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补缴门诊医疗保险费(市区为0.3万元×[(120-已缴月数)/120],各县按各自规定的标准)。

如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2.复退军人和原下乡知青。具有我市户籍的复退军人、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原下乡知青,经审核确认后,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如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含补缴)办法同“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其中:经审核确认为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时间,可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如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参保缴费。

3.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具有我市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单位的原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如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含补缴)办法同“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其中:原工作年限按以下标准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参照省里文件关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优惠政策确定(市区为4.4%,各县由各县确定)。

如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4.超过60周岁人员缴费优惠政策。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二)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基本养老金

本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各类人员的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规定不享受《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比照非正常缴费退休人员(如:前补、缴费年限有间断等)有关待遇执行。

(三)关于集体企业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按时足额发放,由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具体发放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根据省里文件精神及我市以往的做法,县以上集体企业精减退职人员可参照《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精神执行。

四、平稳有序推进

(一)准备阶段(2011年8月15日~9月15日)。主要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实施方案;制订经办流程;开发信息系统。

(二)培训宣传阶段(8月26日~9月15日)。主要工作:开展业务经办人员培训;召开各层次培训会议;开展适当形式的宣传活动。

(三)组织实施阶段(9月16日~12月31日)。主要工作: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公示;为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为符合领取养老保障相关待遇的人员计发养老待遇。

(四)总结阶段(2012年1月4日~1月31日)。主要工作:做好本次政策调整的总结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归类,并向省有关部门反馈。

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扎实有序稳妥地推进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的实施工作。

附件:湖州市贯彻实施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湖州市贯彻实施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方新旗

副组长:茅晋进(市政府)

王伯安(市人力社保局)

成员:吴伟(市委组织部)

梁军(市监察局)

钱汇丰(市财政局)

许方明(市民政局)

朱新芳(市信访局)

陈明荣(市维稳办)

徐伟明(市公安局)

袁菊林(市工商局)

张永才(市档案局)

吴康丽(市卫生局)

徐新(市教育局)

俞栋(市文广新局)

吴启伟(市经信委)

何凤来(市贸粮局)

褚建荣(市手工业联社)

陈金保(市供销社)

陈阿四(市外经贸局)

章宇强(市交通运输局)

严新华(市建设局)

沈福群(市人力社保局)

朱建豪(吴兴区政府)

陆凤江(南浔区政府)

丁泉观(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沈火江(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沈福群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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