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杭政办函〔2009〕313号 |
颁布日期:2009-09-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落实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关于落实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落实杭州市产业发展
导向目录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建立“3+1”现代产业体系,通过每年修订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对我市各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引导。为更好地落实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将产业发展政策贯彻落实于空间规划、用地出让、项目审批、项目评价、政策配套、综合监督等各个环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空间布局上落实产业政策
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将地块用地性质与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有关产业空间布局指引的相关要求相衔接,有效引导相关鼓励类产业的集聚。对重点保护区的建设用地规模、性质按相关要求严格控制。
二、在用地出让条件中落实产业政策
国土部门在编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时应征求发改部门意见,将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规定的相关产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并逐步实现将产值能耗、产值水耗指标纳入工业用地出让条件。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指标在项目建成时必须达标。
三、在项目审批中落实产业政策
(一)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应认真对照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在项目批文、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中注明投资项目所对应的产业门类、产业序号(或国标代码),对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值能耗、产值水耗等指标作进一步合规性审查。
(二)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对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
对限制类项目确需建设的,须征得市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
对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必须满足约束性指标的相关要求后方可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鼓励类项目按照相对应的约束性指标导向值进行控制;允许类项目的产值能耗、产值水耗指标按鼓励类指标的0.9系数进行控制,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指标按鼓励类指标的1.1系数进行控制。
(三)产值能耗指标要作为节能审查的一项控制性指标,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核准项目在核准决定书下达前、备案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前,应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66号)的相关规定完成节能审查和评估工作,产值水耗的相关审查可结合节能审查一并进行。
四、分区域分行业进一步落实产业政策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各区域和行业发展的特点,在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相应区域、相应行业的准入标准,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主导产业功能区要执行适度从严的标准,其中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投资项目的投资强度按一般地区投资强度的1.5系数进行控制,产值能耗、产值水耗指标按一般地区指标的0.8系数进行控制;重点工业功能区投资项目的投资强度按一般地区投资强度的1.2系数进行控制,产值能耗、产值水耗指标按一般地区指标的0.9系数进行控制。
五、在项目评价中落实产业政策
市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建成或达产后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项目性质、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值能耗、产值水耗等指标进行复核,未达到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给予财政或税收等优惠政策,已给予的优惠政策酌情予以收回,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同步核查土地出让合同出让条件的落实情况。
六、在筹融资环节上落实产业政策
各金融机构应按照《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规定,审查和控制投资项目的信贷投放;财政部门各类专项资金要优先安排鼓励类投资项目。
七、在综合监督中落实产业政策
市政府每年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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