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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杭政办函〔2012〕153号
颁布日期:2012-05-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2〕1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机构设置

(一)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统一由街道社会事务科承担;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应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由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其他综合性办事机构承担,并增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牌子。

(二)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具体服务管理工作原则上由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承担,综合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对外可使用“XX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名称。街道(乡镇)只设立一个事业机构,即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机构规格可高定为相当副处(副科)级。

(三)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经费预算形式为财政补助。

(四)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XX街道(乡镇)XX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辖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3.组织实施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4.协助做好辖区用人单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察工作。

5.组织实施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主要任务:

1.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负责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2.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实施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协助做好辖区内《失业证》、《就业援助证》、《求职登记证》等就业失业证件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用工登记、创业指导工作,做好就业援助、就业岗位开发、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开发管理、灵活就业申报管理、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等工作;办理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登记,协助做好培训工作。

3.协助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协助做好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参保人员健康体检、辖区社会保障相关调查和参保信息维护等工作;代办申领丧葬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事项。

4.协助做好劳动用工情况巡查、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投诉受理等工作。

5.承担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承担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承担企业退休人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承办企业退休人员节日慰问、大病探望、困难补助等工作;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服务,组织开展政治学习和文体公益活动。

6.指导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的工作。

7.承办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主要任务:

1.协助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2.及时掌握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台帐和月报制度。

3.协助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做好用工信息收集发布、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日常管理、灵活就业申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受理、就业培训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4.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受理工作,承办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健康体检等服务工作。

5.参与辖区内有关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6.协助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政治学习、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协助死亡退休人员家属料理丧事、申领丧葬费抚恤金;做好孤寡退休人员丧事料理服务工作;承办企业退休人员节日慰问、大病探望、困难补助等走访慰问工作。

7.承办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一)街道(乡镇)可核增1名中层副职领导职数,专门用于配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主要领导由街道(乡镇)领导兼任,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站长由综合服务中心副职兼任。

(三)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可在街道(乡镇)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额内,酌情再增加1-2名专职工作人员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四)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专职工作人员,应确保按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每满500名增配1人的标准予以落实。

(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专职工作人员享受社工工资福利待遇。

四、其他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结合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市编委办、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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