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宗教场所用水价格类别的批复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 文号:浙价资〔2014〕128号 |
颁布日期:2014-06-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宗教场所用水价格类别的批复
嘉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宗教场所用水价格类别的请示》(嘉发改物〔2014〕146号)悉。鉴于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未明确宗教场所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类别,经研究,现明确宗教场所(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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