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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瑶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的复函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瑶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15〕1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温州瑶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的请示》(温政〔2013〕81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属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原则同意开展《瑶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8—202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二、《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开展,对于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要充分论证、科学布局、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要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原则,进一步加强瑶溪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范各项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与建设,应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切实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好、利用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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