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8-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各项惠民利民政策措施的重要载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2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就业优先发展战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提供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内容,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公共服务需求,制定建设标准,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整合资源、综合利用。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完善服务体系,实现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资源共享,提高服务平台使用效益。
规划适度、功能完善。注重实用性与前瞻性,做到建设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突出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可及性,做到功能完善、服务便捷,全面落实便民惠民政策。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州所有县(市)和乡镇(街道)完成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服务队伍配置合理,服务信息化便捷高效,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基本实现,形成较为完善的州、县(市)、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全州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在全州所有县(市)和乡镇(街道)实施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是服务场所建设和设施配备。服务场所建设包括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服务大厅和创业、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农民工综合服务等专项服务区;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大屏幕显示、自助查询、档案管理等服务设备。服务场所建设规模原则上根据服务对象人数进行合理安排:县级200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乡镇级不低于300平方米。村委会(社区)可根据辖区内人口和服务量,设立服务站。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与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综合考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筹推进,具体建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2011年开始,每年安排7个左右乡镇(街道)实施建设项目。到2015年,全面完成全州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加快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到2015年,实现省、州、县(市)、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五级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业务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医保异地就医等统一的网络服务,构建方便高效、安全可靠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网络。
1.将基层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按照完善功能、规范流程、强化服务、高效管理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现基层公共服务全程信息化。
2.确保实现基层服务平台与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业务实时联网,业务协同处理。州、县(市)两级通过专线实现互联互通;有条件的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可通过专线接入州数据中心。
3.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技术标准,遵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业务指标体系要求,努力实现基层公共服务信息与其他信息间的互联互通,做到标准统一、网络互联、数据共享。
(三)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到2015年全面实现社会保障卡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事人才、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等方面的应用,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在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全州“一卡通”。
(四)强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职能。强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促进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职责,夯实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进一步明确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职能,健全公共服务制度,理顺业务流程,明确办理权限,努力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重心下移、公共服务下延。在乡镇(街道)平台全面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公共就业、农民创业、社会保险服务、劳动关系及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1.乡镇(街道)服务平台职能
就业服务:审核上报就业、失业登记资料,开展登记失业人员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管理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动态管理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服务;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服务:收集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报到登记;协助开展本辖区各类人才流动和开发服务工作,了解、掌握培训需求,组织推荐农村实用人才进行相关的知识技能培训;协助组织完成人才智力引进和留学回国专家服务工作,以项目开发的形式短期聘用部分农业高科技人才下乡服务。
社会保障服务:协助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开展各项社会保险征缴工作;开展城乡参保人员资料初审、登记及证卡发放等参保服务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医疗社会保险信息录入、查询和情况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退休人员档案、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和管理;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帮助遗属申领丧葬补助和津贴,协助追缴各项冒领的社会保险金;协助办理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稽核,医疗费报销申报、支取。
劳动关系服务: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监督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等制度;开展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及劳动争议排查、预防工作;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园区等创建工作。
调解仲裁服务:指导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在有条件的居民社区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助仲裁庭在本辖区开展仲裁审理工作;设立仲裁派出庭,开展辖区内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及时报告辖区内重大、集体劳动争议。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参与开展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或专查;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法纠正;配合做好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对用人单位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征缴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网络化监察,建立严格执法、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监控管理体系,建立“一户一卡,一网一帐”制度和建立网格台账,登记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和存在问题;建立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平台,掌握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和处置机制,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监测预警系统,对劳动关系运行状况分类监控,及时应对突发性、群体性和重大恶性等案件的发生。
其他: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社区和行政村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情况调查统计;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基础台帐;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和咨询服务;完成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村委会(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管员职能
就业服务: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的申请和初审,开展登记失业人员和日常管理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核对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动态管理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调查上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服务;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服务:收集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协助开展本辖区各类人才流动和开发服务工作,组织推荐农村各类人才参加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协助开展人才智力下乡等服务活动。
社会保障服务:采集上报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对老年、残疾等特殊人员开展上门登记参保服务;协助收缴社会保险费、认证领取人员资格等;协助办理城乡参保人员相关情况公示。
劳动关系服务: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指导企业落实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协助开展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及争议调解;督促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的履行;协助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调查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配合专职监察员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上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其他: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情况调查统计;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基础台帐;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完成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围绕统筹城乡就业服务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加强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县(市)、乡镇(街道)两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公共服务功能,适应不断增长的就业、人才、社会保障服务需求。要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在全州范围内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的规范统一,努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1.县(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面积为200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
2.乡镇(服务平台:建设300㎡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30㎡以上档案室。配备2㎡以上信息发布屏幕,3台以上计算机、社保卡读卡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条形码扫描枪,必要的传真机、打印机、指纹识别设备、档案柜、网络设备等。
3.基层服务平台工作服务场所主要包括服务大厅、调解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等,其中服务大厅面积不少于服务场所总面积的60%。
4.各级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设置服务窗口。
(六)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人员,乡镇(街道)原则上每6000名左右服务对象应配置1名工作人员,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村委会(社区)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管员制度。每个村委会(社区)至少设置1名协管员,可由村委会(社区)干部兼职从事服务。加强对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管理,实现一岗多责、一专多能。
1.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应在40小时以上。力争“十二五”末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全部具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资质。
2.注重绩效考核。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等活动,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对积极开发新的服务项目,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要给予奖励。
(七)加快推进服务规范化建设。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服务流程,规范管理办法,优化服务行为,实行“一站式”服务,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规范化。
1.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培训学习、岗位职责、基础台帐、服务项目公示、工作“AB角”、首问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安全防范、财务管理和工作人员服务质量评价监督、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劳动争议预防预警、统计分析报告等制度。要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求职登记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创业服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制度、劳动监察投诉处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人力资源调查统计等制度。不断提高基层平台工作制度建设水平,使基层平台工作有章可循。
2.规范服务流程。本着“便民、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规范服务流程,明确办理权限,加强州、县、乡镇、村委会(社区)之间的业务衔接,确保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工作有效开展。
3.统一服务标准。实行柜台服务制,对工作人员仪容仪表、服务用语、服务行为、业务受理、办结时限、操作规程等进行明确规定,制定统一标准,加强社会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11月),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阶段。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210号)要求,制定我州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11年12月—2015年6月),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全面启动实施基层服务平台基础设施、信息化、工作队伍建设,全州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要在2015年6月前建设到位,基层服务平台设施基本达到建设标准,信息网络实现省、州、县(市)、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五级联网。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乡镇(街道)、社区服务平台全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工作全面展开。
第三阶段(2015年6月—2015年12月),项目建设验收阶段。项目基本建设完成后,县(市)相关单位组成项目建设验收领导小组,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经县(市)级验收通过后,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验收申请,报请州级验收;同时,做好接受省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西双版纳州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抽调组成。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把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列入本地“十二五”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要切实做好基层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在人、财、地、物等方面给予保障。要将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施重点督办,确保服务体系建设顺利如期完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共同制定全州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体系建设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综合协调和跟踪督导;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审批、安排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安排项目建设和配套资金;审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质量、建设用地的管理和支持。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力推进,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顺利实施。
(三)保障建设资金。中央安排的项目,省、州、县(市)按照国家规定配套;省安排的项目,省、州、县(市)按照5:3:2安排建设资金。县(市)要安排好建设用地,保证服务设施建设顺利实施。对基层平台开展业务必需的设备、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等资金投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检查,实行重点督办。严格监控建设过程,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科学合理,确保建设进度。按时间安排分阶段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工作总评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推进实施工作不力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严厉问责。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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