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大政办通〔2009〕115号 |
颁布日期:2009-12-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深化推广丘北经验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通〔2009〕1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广丘北经验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08〕1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21号),深化全州“丘北经验”推广工作,结合大理州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安全生产,以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落脚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政策扶持,协调发展”的思路,健全完善路、站、运、管、安五位一体发展机制,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逐步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二、发展目标
经过积极努力,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州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基本完成,乡(镇)客运站建有率达到85%以上,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100%,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85%,农村群众乘车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农村运输供给能力、客运安全监管能力、农村运输发展能力、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州、县、乡三级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健全完善;发展农村客运、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路、站、运、管、安一体化建设取得新进展。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推丘”工作的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大理州推广丘北经验工作领导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安监、公安、交通、财政、农业、工商、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和解决推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组在州政府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州“推丘”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检查考核等工作。原设在州交通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路、站、运一体化工作小组和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小组,继续按原有规定和要求履职。各县市也要对照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对“推广办”人员进行调整充实,结合辖区实际,抓好丘北经验推广工作;乡(镇)一级要全面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抓好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推丘”工作组织实施体系
1、各县市要完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一把手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组织落实、亲自督促检查的工作机制,将每年的农村客运发展和站点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好中央和省财政统筹安排的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专项资金,并在每年的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应补助经费。
2、建立农村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分析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加强交通安全“四支协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一帮一”、“一盯一”监管办法,建立农村载客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簿,实行“一车一档”,适时更新台帐数据内容,全面落实对农村客运驾驶人的监管工作。
4、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体系,整合乡(镇)公安派出所、交警、安监、农机等部门及乡(镇)领导、村委会干部、农村专兼职协管员、基层安全监督员、义务协管员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参与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构建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
责任单位: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
5、按照《云南省农村客运线路发展及运力投放“十一五”规划》、《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辖区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况、经济条件等实际,在此文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落实路、站、运、管、安一体化建设。坚持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促进农村客运“路、站、运、管、安”协调发展。新建、改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前,应通知同级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参与验收。
责任单位:州、县(市)交通局
(二)加快农村客运“路、站、运”一体化建设
6、各县(市)、各乡(镇)要因地制宜培育农村客运市场,采取融资、合资、独资等办法,建设一站多功能、一站多用途、经济实用、规模适中、方便适用的农村乡(镇)客运站,逐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逐步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达率和客运车辆通车率,到“十一五”末,全州乡(镇)客运站建有率要达到85%以上,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100%,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85%。
7、各县(市)每年改善农村道路不少于150公里(其中,对于农村公路总里程不足1000公里的县,每年改善农村道路不少于总量的10%),并逐年在公路危险路段增设安全防护构造物1000米以上,增设20块以上永久性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8、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对符合规划的农村客运站及发车点(含行政村候车亭或招呼站),以划拨用地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9、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调发展”的思路,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与农村客运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客运网络,健全“路、站、运、管、安”五位一体的发展机制,推动农村交通事业和城乡经济和谐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
10、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管养”的原则和“选址合理、投资多元化、等级多标准、经营多形式”的要求,采取出让农村客运班线经营权等方式,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客运市场,引导农村客运走公司化、组织化、规范化路子,吸引单位、企业和个人投资农村客运站场、农村公路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创新路养运发展机制,缓解农村客运资金短缺问题,发展和繁荣农村客运产业,努力实现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保安全”的目标。
11、积极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开拓农村客运市场,支持企业把进入农村客运市场作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和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重要内容。按照“放活”的方针,引导和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
12、按照“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律发展”方针,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要以企业资质管理为切入点,以质量信誉考核和违章计分考核为手段,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要强化市场后续监管,落实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实施违章记分和经营年限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13、完善管理措施,严把农村客运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关。杜绝非法运营,严防病险车辆上路。对批准经营农村客运的客车,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车上乘运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保险手续。严禁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倒卖、转让、出租道路客运经营权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对擅自转让、倒卖倒买道路客运经营权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14、根据县域农村客运线路和运力投放规划,依法做好农村客运线路审批和运力投放工作,提高服务水平。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在坚持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对不适宜开行天天班的线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经营者自主选择开行隔日班、周班、赶集班或其它适合农村群众出行需要的班次等多种营运方式。
15、各县(市)应统一农村客运车辆颜色和标识,方便农村群众选乘和行业监管。交通运政部门要监督客运经营者依照国家技术规范,对农村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农村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发车前必须进行例保检查,检查合格方准发班,确保旅客运输安全。
16、推广使用符合公安部《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的经济适用、适合农村客运发展的车型。在保持运力和运量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对客流量较大的乡镇,以发展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中型中级客车为主,边远及客流量较小的乡镇,以发展9座以下小型普通客车为主,逐步提高车型档次。对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客运车辆,禁止进入农村客运市场。
责任单位:州、县(市)交通局
17、按照既兼顾经营者基本经济利益,又考虑广大农村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共同确定合理的农村客运票价并公布实施。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允许经营业户根据线路和客流量情况对票价进行合理浮动。
责任单位:州、县(市)物价局
(三)落实兑现发展农村客运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18、州交通局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国家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燃油补贴政策;州公安局要落实对新增农村客运车辆的注册登记号牌工本费减免50%的政策;州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及相应补助资金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和站点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州工商局要根据交通、公安提供的农村客运车辆资料,对农村客运经营者减免工商行政管理费;州税务部门要对同时满足4个条件(即:依法取得营运许可;依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的公共汽车、在本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给予免征车船税;州国土资源局要制定落实扶持农村客运站及农村道路建设的土地使用政策;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要对农村客运车辆每年的安全技术检验费减免50%。
责任单位: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地税局、州国土资源局、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四)切实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19、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整合各警种力量,认真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地区机动车辆及驾驶人源头管理,强化农村道路的管控,严格查处低速载货汽车及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0、定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提出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排查公路危险路段,提出科学的治理意见和建议。
21、对农村集市贸易、重大民俗民风、节庆日等活动实施有效的交通安全监管。针对农村地区交通违法和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积极部署、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22、严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严防报废车辆流入农村地区。
责任单位:州公安局
23、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对符合客车通行条件的道路,按规划组织运力,开通客运班车。同时,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取缔力度,为农村客运创造和谐平安的环境。
24、加大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力度,按规范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
25、制定完善全州农村地区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办法,明确整治要求、整治计划和整治任务。将公路危险路段整治纳入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达工程、危桥工程、安保工程等进行统筹安排。每年安排必要的资金,加大对农村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
责任单位:州交通局
26、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源头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管力度,督促落实教学大纲,严把培训、考试、审验和农机市场准入关。
27、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
28、强化对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驾驶人的“户籍化”管理,严把拖拉机登记证、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和驾驶人考试资格证的发放、审验关。
29、加强农机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机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严防超范围运营和违法载客。
责任单位:州农业局
30、依法对客运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
31、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倒查力度,对辖区发生的一次死亡5人以上9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安全隐患未消除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州安监局
32、认真学习借鉴祥云、巍山两县的做法,进一步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33、切实加大“丘北经验”推广工作的宣传普及力度,真正使“丘北经验”推广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推广开来,普及下去,取得成效。
责任单位:州、县市推广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认真履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推丘”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要充实推丘工作力量,明确工作机构,抽调精干人员,配齐所需设施,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好“推丘办”人员不到位、办公条件差、经费没有保障的问题。同时,要参照《云南省丘北经验推广办公室工作职责及制度》,进一步明确本级“推丘办”的工作职责及制度,切实加强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按照推丘工作计划方案,分解工作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职责任务不明晰的县市,必须在此文下发后一个月内落实到位。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各级推广工作办公室与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和联系,真正形成“前后贯通、上下联动、左右衔接、联系紧密、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坚决防止相互推卸责任、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发生,齐心协力推动全州丘北经验推广工作扎实深入有效开展。
(三)强化督导,推动工作。各级推广丘北经验工作办公室要适时(每季度至少一次)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推丘工作情况、“推丘办”日常工作情况、各职能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重视,责任落实,成效明显的,要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措施不落实、职责履行不到位、推广工作进展缓慢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丘北经验推广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及《云南省2009年度丘北经验推广工作考核方法和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推广工作考核机制,切实将丘北经验推广工作纳入本级、本部门行政执法考评内容,纳入政府行政问责事项。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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