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大政发〔2009〕32号 |
颁布日期:2009-03-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发〔2009〕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经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86号)精神,有机地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部署相结合,加快推进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实现省政府提出到2012年全省所有129个县级以上城镇必须建成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总体目标,遵循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原则,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并加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的运营管理,有效改善城市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州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镇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目前全州仅建有4座污水处理厂,3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大部分县市城镇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生活垃圾多以裸堆或简易填埋;二是项目建设资金缺乏,渠道单一;三是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尚不完善,已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支付不了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营费用;四是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污水收集处理比例较低,大部分县还未实行雨、污分流。针对上述状况,全州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同时,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州关于节能减排、扩大内需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抓好我州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遵循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规律,标本兼治。以规划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推进并重,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健全管理体系、完善保障制度,全面提高我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促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节能减排,保护环境。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全面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重点规划、着力推进、突出抓好洱海流域及重点污染控制区域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改革投融资体制及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处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加快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进度。
——完善基础,发挥效益。积极推行雨污分流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完善管理措施,严格建设标准,加强运营监管,确保各类设施持续稳定运营。
三、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和具体任务
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确定全州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和具体任务。
(一)建设目标
到2010年末,全州城镇污水收集率达到75%以上,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新增化学需氧量(COD)的削减量达到相应标准。
到2012年末,全州十二县(市)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成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清运系统;城镇污水收集率平均达到85%以上,污水集中处理率平均达到8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新增化学需氧量(COD)的削减量达到相应标准,再生水利用水平逐步提高。
为完成总体目标,大理州在2008—2012年五年间,还需新建县市及城镇污水处理厂10个(总规模为7.9万立方米/日),新建配套管网386.8公里;扩建2座污水处理厂(总规模为1.15万立方米/日),新建配套管网118.9公里;投资规模8.18亿元。新建11个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总规模为1263吨/日),扩建1个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总规模700吨/日),投资规模为4.696亿元。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2.87亿元。
(二)具体任务
1、项目前期工作(2008—2009年)
(1)2008年度工作任务
——宾川县、祥云县、大理市年内完成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
——漾濞县、巍山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年内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报批。
——鹤庆县、南涧县、弥渡县、祥云县(二期工程)、洱源县(二期工程)年内完成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审查和报批;大理市(海东)、宾川县完成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报批。
(2)2009年度工作任务
——完成弥渡县、南涧县、巍山县、云龙县、永平县、漾濞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完成全州12县(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
——完成鹤庆县、南涧县、弥渡县、祥云县(二期工程)、洱源县(二期工程)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及报批;
——完成巍山县、永平县、剑川县、漾濞县、云龙县污水处理厂和大理市大风坝垃圾处理场扩建二期项目,大理市第二垃圾处理场(海东)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报批。
2、项目建设工作(2008—2012年)
(1)2008年度建设任务
祥云、弥渡、鹤庆、剑川县垃圾处理场、宾川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已开工建设,各项工程进展顺利;2009年底可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
(2)2009年度建设任务
开工建设南涧县、漾濞县、永平县、云龙县、巍山县、洱源县垃圾处理场;开工建设大理市(海东)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祥云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二期),南涧县、鹤庆县、云龙县、剑川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2010年完成项目建设。
(3)2010年度建设任务
开工建设弥渡县、漾濞县、洱源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2011年完成项目建设。
(4)2011年度建设任务
开工建设永平县、巍山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开工建设大理市第二垃圾处理厂工程,2012年完成项目建设。
(5)2012年度建设任务
开工建设大理市大风坝垃圾处理场二期扩建工程,2013年完成项目建设。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项目管理制度,抓紧开展前期工作
切实加强和不断深化规划布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资金筹措、土地征用等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促使项目按期开工。州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建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要注重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严格控制建设工期,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在次年建成并投入运营。
(二)加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
各县市要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要在合理确定城市排水制度和污水处理规模的前提下,加强对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要做到统一规划和分期实施的有机结合。管网建设要与城市道路、旧城改造、小区建设等工程统筹考虑,协调实施,新建的排水管网必须实施雨污分流,老城区排水管网应逐步达到雨污分流并按照尽快、尽可能多地收集城市污水的总体要求,优化和调整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时序,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措施,把污水收集并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生活垃圾处理要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应当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填埋量,节约能源,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适时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县(市)要逐步向综合利用发展。
(三)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价格机制,促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的良性循环
要依法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缴力度,落实征收责任,提高征缴率。各县市要对污水垃圾处理运行成本进行科学核算,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收费对象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水平,建立公开、透明的投资回报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分年度实施方案,经听证会程序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县市要逐步实行并积极推广城镇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费合并收取并统一运营的方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垃圾处理费,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但不得免交。对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可实行收费定补或减免政策。
(四)努力拓宽城镇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
一是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在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州级财政从2008年起至2012年,每年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所建成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补助(按项目总投资的10%)。项目开工时,按工程审定概算先补助5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各县(市)进行申报,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领导组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逐项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按实际完成的投资(经审计部门认定)一次性补足其余的50%。二是县市财政要集中财力进一步加大对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三是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各县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设施以奖代补资金的相关要求,积极组织申报,争取以奖代补资金。四是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和城镇供水项目进行捆绑,实施统一招商,引入市场机制,根据大理州的实际,由各县市自行组建投融资平台,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项目指挥部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要逐步建立由政府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金融机构支持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和特许经营体制。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和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租赁-移交(BLT)等多种形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
切实加强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州政府办公室和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监察、审计、环保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大理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领导小组,其职责主要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建设局。具体负责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完成省、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及时向州领导小组报告。各县市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全面组织开展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相关工作,同时州人民政府要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市)长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目标责任书中项目的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县(市)人民政府要按全州项目进度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招商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任务重、涉及面广,州级规划、建设、发改、财政、环保、国土、监察、审计、税务、工商、公安、物价、交通、电力、电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全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顺利推进。
州规划局负责督促各县(市)编制排水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指导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负责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动态监管和规划行政处罚工作、规划验收工作。
州建设局负责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制定全州项目进度计划;督促各县(市)开展可研、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配合各县(市)积极争取中央、国家和省等各类建设补助资金;督促各县(市)项目建设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督促各县(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严格实施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动态管理和督察;督促各县(市)落实好运营管理措施,确保设施建成后稳定运行,发挥项目应有的效益。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价格,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和备案;配合各县(市)积极争取中央、国家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
州财政局负责配合各县(市)积极争取中央、国家和省等各类建设补助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和污水垃圾处理费收支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流、挤占、滞留、挪用,做到及时足额入库,按时足额拨付。
州环保局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成后的环保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配合各县(市)积极争取中央、国家和省等各类建设补助资金;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进行监测,做到达标排放,对垃圾处理厂进行环境监管,避免二次污染。
州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家、省、州的土地管理政策,加强指导、协调,研究制定配套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政策,支持各县(市)招商引资政策的出台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配合搞好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审批工作。
州监察局负责对全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州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定期审计,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贪污,确保资金营运安全。
(六)强化督促检查,严格奖惩,全面落实目标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摆到突出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的对各县(市)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未按时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的县(市),由“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向州、县(市)组织部门通报情况;拖延项目开工或工程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直接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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