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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文号:津财库〔2013〕72号
颁布日期:2014-01-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行政单位:

财政部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做好我市各级行政单位新《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新《制度》的重要意义

原《制度》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对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原《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修订。新《制度》主要通过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新《制度》的颁布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要求;有利于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的规定;有利于全面准确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于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提升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制度》颁布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新《制度》。

二、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新《制度》与原《制度》相比变化较大,对行政单位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保证新《制度》贯彻实施到位,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要高度重视新《制度》的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制度》颁布的重要意义,为新《制度》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积极做好新《制度》的培训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三、全面提升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施新《制度》为契机,全面提升单位内部核算和管理水平。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对新《制度》的学习,全面系统掌握新《制度》的内容和规定,切实增强行政单位负责人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自觉性,有效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扎实做好新旧会计账目的转换、会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各行政单位要严格按照新《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对于新《制度》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各行政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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