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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颁布单位: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资府发〔2016〕4号
颁布日期:2016-01-0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5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发〔2015〕58号)要求,经清理,决定对应取消3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对市政府此次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与上级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确保无缝对接;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要立即停止受理,已受理的要立即停止办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要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相关管理措施要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抄送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和法制部门。对调整行政审批权限的事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www.ziyang.gov.cn/_ziyang/detail.aspx?id=73038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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