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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宜府办发[2013]22号
颁布日期:2013-12-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委第47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四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经济附加值(EVA)评价细则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标准值和计分办法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减分细则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度和有效的企业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0号)、《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川办发〔2012〕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管理者,是指宜宾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会(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高管人员。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每个会计年度为一个考核期。任期考核每三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生产经营效益和资本经营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

(二)科学发展原则。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战略管理、风险防范、节能减排,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激励约束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四)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性质将企业分类,实行不同的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和方法。

第五条企业分为市场竞争型、投融资型、社会公益型、目标管理型等四类。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一节市场竞争型企业

第六条市场竞争型企业是指非垄断行业中的生产经营型企业。

第七条市场竞争型企业考核分三个方面:基本指标对标考核、经济增加值考核、重点经营目标考核。上市公司增加股票市值考核。

第八条基本指标对标考核

基本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修正指标。

(一)基础指标考核。

基础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已获利息倍数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2.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其中: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3.已获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4.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基础指标考核得分在各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基础上计算。各单项指标考核实行对标原则,以全国行业优秀值为标准,得分采用各单项指标完成值与标准值之比计算,标准值为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当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企业所处行业和自身规模相对应的单项指标优秀值。

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完成值÷单项指标标准值×100。

如果计算出的分值≥150,则单项指标得分=150;如果计算出的分值≤—50,则单项指标得分=—50。

基础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得分×0.4+总资产周转率得分×0.2+已获利息倍数得分×0.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得分×0.2。

基础指标得分最高为120分,最低为—50分。

(二)修正指标考核。

在基础指标考核的基础上,为了全面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用财务绩效综合评价修正基础指标考核结果。由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盈利能力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的22个财务指标组成,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及颁布的当年度相应行业标准值作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采用功效系数法定量评价。该修正指标体系满分定为120分。

修正指标得分=资产质量得分(36分)+债务风险得分(24分)+盈利能力得分(36分)+经营增长得分(24分)。

(三)基本指标对标考核得分。

基本指标对标考核得分=基础指标得分+(修正指标得分-基础指标得分)÷修正指标得分×90。

基本指标对标考核得分最高为120分,最低为—50分。

第九条在进行对标考核和绩效评价行业标准值选择中,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某个主业特别突出的集团型企业,应当采用特别突出主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值。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并无特别突出主业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不超过三个主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值,并按各主业销售收入占比确定权重。

第十条经济增加值(EVA)考核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办法见附件1:经济增加值(EVA)评价细则)。

经济增加值得分以上年完成值为标准值计算。

当年经济增加值为正时,基本分90分,与标准值相比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0分。(120≥EVA得分≥60)

当年经济增加值为负时,基本分40分,与标准值相比每减负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每增负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0分。(60≥EVA得分≥0)

第十一条重点经营目标考核

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当年的工作目标和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短板等方面,对企业下达年度重点经营目标。重点经营目标包括:营业收入、利税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技术投入比率、技改和投资、重大工程等。完成重点经营目标满分100分,超额完成加分,上限120分;未完成减分,下限至0。

第十二条股票市值考核

股票市值考核是考核公司当期股票市值在同行业上市公司中的相对表现。

股票市值考核得分计算办法:以考核期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行业公司股票总市值涨跌幅度为标准值,公司股票市值涨跌幅度等于标准值得80分,每高于标准值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40分;每低于标准值1个百分点减2分,直至0分。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一)非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对标考核得分×0.7+EVA评价得分×0.1+重点经营目标考核得分×0.2。

(二)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对标考核得分×0.7+EVA评价得分×0.1+重点经营目标考核得分×0.1+股票市值考核得分×0.1。

第二节投融资型企业

第十四条投融资型企业是指执行政府投融资政策,承担投融资项目管理(建设)任务,搭建投融资平台,同时具备一定资本经营性或项目经营性特点的企业。

第十五条投融资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融资成本控制率、融资计划完成率、投资计划完成率、投融资额及增长率(增长额)、营业收入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效益回报、费用控制、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投资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等。

第十六条投融资型企业考核指标分为经常性指标和阶段性指标,总分100分,加分上限20分。年度考核方案由市国资委于年初下达。

经常性指标是指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或长期性主要工作指标;阶段性指标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当年目标任务和企业计划确定的,反映企业当年突破性或拓展性工作成效的短期性指标。经常性指标权重占60%,阶段性指标权重占40%。

投融资型企业按单项指标完成情况加权计分,各单项指标基本分100分,超额完成加分,未完成减分,加分上限为基本分的20%,减分下限至0。

第三节目标管理型企业

第十七条目标管理型企业是指从事专项工作任务的企业。如新成立或因改制、兼并破产、停业歇业不能正常经营等其他企业。

第十八条目标管理型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年度阶段性指标考核,总分100分,加分上限20分。以针对性工作考核指标为主,同时考核企业改革、稳定、风险化解、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年度考核方案由市国资委于年初下达。

第十九条目标管理型企业按单项指标完成情况加权考核计分。各单项指标基本分100分,超额完成加分,未完成减分,加分上限为基本分的20%,减分下限至0。

第四节社会公益型企业

第二十条社会公益型企业是指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社会公益型企业同时考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安全生产与制度建设、成本费用控制、特定经营目标等,总分100分,加分上限20分。年度考核方案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经营环境和条件于年初下达。

社会公益型企业按单项指标完成情况加权计分。各单项指标基本分100分,超额完成加分,未完成减分,加分上限为基本分的20%,减分下限至0。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为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发展,防止管理者短期行为,市场竞争型企业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其他类型企业是否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二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考核期内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上一考核期内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1]×100%。

(三)任期重点经营目标。重点经营目标主要是涉及企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管理薄弱环节的重要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具体指标及考核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在期初下达任期经营目标时明确。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为体现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该项考核指标根据企业管理者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

第二十四条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两项指标实行对标考核,标准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确定。

任期考核标准值和计分办法见附件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标准值和计分办法)。

第四章年薪和任期奖励的确定和兑现

第二十五条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按照管理者考核得分分为A、B、C、D、E五个级别,各等级分值区间为:

A级:A级≥100分;

B级:100分>B级≥90分;

C级:90分>C级≥80分;

D级:80分>D级≥70分;

E级:70分>E级。

A级封顶分数为120分。净资产收益率低于行业平均值的,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利润总额为亏损,考核结果不得超过B级高限。

第二十六条按照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管理者年度年薪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年度年薪按不同类型企业分别计算。

(一)市场竞争型企业。

基本年薪=(考核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规模效益系数×阶段系数×难度系数。

绩效年薪=W×规模效益系数×绩效倍数×阶段系数×调节系数。

式中:W=8.76为常数(三年不变);

规模效益系数=0.2Z+0.2Q+0.2S+0.2L+0.2J。

其中:Z=1.75z0.19,z为总资产(亿元);Q=1.83q0.21,q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亿元);S=2s0.24,s为主营业务收入(亿元);L=2.31I0.25,l为利润总额(亿元),亏损企业为0;J=2.6j0.29,j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亿元),亏损企业为0。

(二)投融资型企业。

基本年薪=(考核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0.8+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2)×2.5×难度系数。

绩效年薪=W×规模效益系数×绩效倍数×阶段系数×调节系数。

式中:W=4.5为常数(三年不变);

规模效益系数=0.3T+0.3R+0.4S。

其中:T=1.08t0.2,t为当年业务投资额(亿元);R=1.2r0.25,r为当前融资总额(亿元),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中期票据、企业债券等形式的融资存量,对外担保视作融资;S=1.1s0.25,s为营业收入(亿元)。

计算公式中各系数的确定办法:

难度系数在0.8—2之间取值。一般情况难度系数取值1,特殊情况按照企业当年生产经营难度及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具体情况确定取值。

绩效倍数按考核等级确定。基本公式为:绩效倍数=等级倍数X+(考核分数F-等级起点分)÷(等级封顶分-等级起点分)。

X取值与考核等级挂钩:A级——3;B级——2;C级——1;D级——0。

当考核等级为E级时,绩效倍数为0。

利润总额低于上年的企业,绩效倍数应低于上年度。

阶段系数依据企业成立年限取值,过渡期4年,在2—1.1之间取值,第5年起阶段系数为1。

调节系数综合考虑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同行业收入平均水平、企业内部和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历史收入水平等因素,在0.5—1.5之间取值,一般情况取值1。

(三)其它类型企业。

其它类型企业年薪计算公式及系数由市国资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在年度具体考核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任期奖励依据管理者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A级的企业管理者,给予任期内平均绩效年薪100%的任期奖励;

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任期内两年或一年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管理者,给予任期内平均绩效年薪80%或60%的任期奖励;

任期考核结果为B级的企业管理者,给予任期内平均绩效年薪40%的任期奖励;

任期考核结果低于B级的企业管理者,不享受任期奖励。

第二十八条考核企业年度和任期各项业绩指标时,应剔除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专项拨款、减免和返还税、接受馈赠、清产核资、上市公司股票溢价等其他非经营性客观因素对所有者权益、利润等各项指标的影响。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审定。被考核企业在考核期内已分配给国有股东的利润应包括在考核期末的所有者权益中。

因非经营性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经济政策重大调整、企业搬迁等)降低了企业经营绩效,企业在上报年度或任期考核申报表时,将影响因素、对考核指标值影响量等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同时上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对指标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副职和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分别制定副职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办法及全员业绩考核办法,并按照考核制度以岗位、职责、贡献原则完成对副职的年度(任期)考核和全员业绩考核。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确定企业管理者正职的年薪和任期奖励标准,分配系数按1确定,管理者副职(除正职以外的其他高管人员)的分配系数按正职的0.5-0.8倍执行。市国资委核定享受年薪和任期奖励的企业副职名单和总分配系数,并依照核定的副职职数和总分配系数下达企业副职年薪和任期奖励总额。凡管理者副职之间未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总分配系数按0.6核定;凡应实行而未实行副职年度和任期考核的企业,总分配系数按0.5核定。

企业在市国资委核定的总额内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副职人员分配系数。副职年度和任期考核不合格者的年薪和任期奖励应低于正职的0.5倍。

第三十一条对企业管理者实行延期绩效年薪制度,使管理者既负盈,又负亏。绩效年薪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结束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延期绩效年薪制度由企业按规定实施。未执行延期绩效年薪制度的企业扣减考核得分3分。

第三十二条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考核期次年的四月底之前将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申报表》、重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副职的年度(任期)考核结果和分配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重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和监事会的评价意见,计算出管理者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总)得分,并向企业反馈。对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必要时市国资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三)市国资委将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以及年薪或奖励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四)市国资委将管理者正职年薪或奖励结果以及享受年薪或奖励的副职名单、总分配系数和总额批复企业,由企业按《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经法定程序通过年薪或奖励分配方案,在扣除所有人员的延期绩效年薪后兑现管理者的年薪或奖励,最后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在市国资委对企业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称职”等次以上的企业管理者,按规定兑现年度年薪;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企业管理者,年薪分配系数减少0.1;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企业管理者,年薪分配系数减少0.3。

第三十四条企业管理者年度薪酬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幅度。当年企业职工工资没有增长,管理者年薪也不能增长。对于内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企业,管理者薪酬增长幅度应当予以控制。

第三十五条按本办法计算出来的年薪为税前金额。管理者当年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先按月支付,待考核结果明确后,再由企业兑现管理者当年的应领年薪。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市国资委根据管理者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激励。

(一)管理者年度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合格,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获得年度年薪;

(二)管理者任期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合格,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得任期奖励;

(三)对管理者实行中长期激励和特别贡献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管理者,根据任期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具体计算公式为:

扣减的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累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三十八条鼓励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期内企业获得国家重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金奖、国家级节能减排奖、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或获资格),以及因国际化经营成效显著、品牌经营和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并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表彰、每实现一家企业上市(包括独资或控股的子孙公司),给予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分奖励或特别奖励(见附件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减分细则)。

第三十九条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全面落实市属企业社会责任,设立保障指标。包括:改革改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维护稳定、基础管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任务等,不占指标权重。超额完成加考核得分,未完成扣考核得分(见附件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减分细则)。

第四十条企业管理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等,直至给予取消绩效年薪处罚(见附件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减分细则)。

第四十一条如果事后发现企业的财务会计数据弄虚作假,导致管理者实领年薪比应领年薪高,市国资委将根据实际财务数据对考核结果和绩效薪酬进行追溯调整。

第四十二条任期奖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根据离任审计和清产核资等核查,发现由于管理者任期内不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故意隐瞒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按有关规定对管理者任期内的考核结果和绩效薪酬进行追溯调整。

第六章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企业管理者延期绩效年薪由企业实行专户管理,到期兑现延期绩效年薪本息。

第四十四条企业管理者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但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不纳入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五条企业管理者按照本办法在企业领取年薪和任期奖励。除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奖励和政府部门发放的奖励外,管理者不得在企业(含下属企业)领取其他薪酬或变相薪酬(包括各种奖金)以及其它任何由企业列支的各种奖励。

第四十六条新成立暂未列入考核的企业管理者薪酬标准,由市国资委确定。管理者不得自定薪酬。

第四十七条管理者在企业(本级)身兼多职的,按就高原则选择其中一个职位享受年薪。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不得兼薪和领取任何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对于中途任职或离职的管理者,年薪按实际履职月份计算。中途辞职或被免职的取消任期奖励。

第四十九条在管理者三年任期届满或中途离任,由市国资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管理者任期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合格后,由企业将管理者的延期绩效年薪余额本息全部退还本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出资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包括的其他类型的市属企业参照本办法实施考核。

第五十一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下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面向市场公开招聘的企业管理者的年薪,可根据人才市场薪酬价位,由双方协商确定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年度起施行,任期考核从2012考核年起接续,同时废止《宜宾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和年薪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发〔2009〕38号)和《宜宾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励试行办法》(宜府发〔2009〕39号)。

附件1

经济增加值(EVA)评价细则

一、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

依据企业财务决算的相关数据以及有关专项审计报告,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加回。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包括:

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在资本中予以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剔除超过核定的建设期,应转资而未转资的在建工程),在资本中予以扣除。

三、资本成本率近三年定为5.5%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标准值和计分办法

一、标准值计算公式

标准值为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与企业所处行业和自身规模相对应的指标优秀值。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标准值=任期内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优秀值的乘积。

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标准值=(1+r1)(1+r2)(1+r3)(1+R1)[1+(1+R2)+(1+R2)(1+R3)]/[(1+r1)+(1+r1)(1+r2)+(1+r1)(1+r2)(1+r3)]-1。

式中,r1、r2和r3分别为上一考核期内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的优秀值,R1、R2和R3分别为考核期内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的优秀值。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得分+任期重点经营目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基本分40分。达到标准值40分;每高于标准值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8分;每低于标准值1个百分点扣2分,40分扣完为止。

(二)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基本分20分。达到标准值20分;每高于标准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每低于标准值1个百分点扣1分,20分扣完为止。

(三)任期重点经营目标基本分20分。完成目标值20分;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20分扣完为止。其中:任期内重大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扣1—5分。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20分。年度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6分;每得一次C级得4分;每得一次D级得2分;每得一次E级得1分。

附件3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减分细则

一、加分项目

(一)考核期内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受到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表彰的,每项任务加0.2分,最多加2分。

(二)考核期内每实现一家企业上市(包括独资或控股的子孙公司)加2分。

(三)考核期内企业获得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国家级奖励或表彰,每一项加2分,最多加6分;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表彰每项加0.5分,最多加3分;

二、扣分项目

(一)未完成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保障指标任务的,由市国资委认定,每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二)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认定,每项扣1—3分。其中,根据市级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属重大责任事件的,降低一个考核等级;属特大责任事件的,考核等级降至最末。

(三)未实行全员业绩考核的,扣1分。

(四)未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扣2分。

(五)未完成年度上市目标任务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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