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商政办发〔2010〕15号 |
颁布日期:2010-02-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公路桥梁通行安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途径我市的三条高速公路开通运营以来,对促进商洛对外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在高速公路桥下河道非法挖沙取土,造成部分桥墩桩基塌陷外露,严重危及桥梁通行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了省、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为确保高速公路桥梁通行安全,现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河道桥墩周围砂石对稳固、保护桥墩具有重要作用。非法开采河道砂石,直接关系到防洪和桥梁通行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河道无序采砂的危害性,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确保河道采砂合法有序进行。
二、强化统一管理。根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工作。各县区要逐级落实河道采砂责任制,完善河道采砂规划、许可、管理制度,切实强化河道采砂管理。要根据河势现状和有关法律法规,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严禁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内挖沙、采石、取土”的规定,将公路桥梁、挡墙及重点工程周边区域划为禁采区,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禁采区,设立明显的禁采标志牌,统一管理办法,切实强化安全保障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河道采砂执法力度,强化现场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针对目前河道内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从现在开始,各县区要集中一个月时间,对辖区内河道采砂秩序进行一次全面地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近堤近桥采砂和在规划开采区外设立的砂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营造良好的河道采砂秩序。对省交建集团商界分公司检查发现的7处桥下采砂问题,涉及县区要安排专人,迅速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因采砂致损桥墩地表原状,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确保公路桥梁通行安全。清理整顿情况务于3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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