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陕政办发 〔2012〕19号 |
颁布日期:2012-02-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12年第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启动“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1329号)和《关于委托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的函》(文物博函〔2011〕1353号)精神,结合我省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意义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馆藏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又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资源调查。这次普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我省作为全国唯一的省级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省份,将为全国全面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积累经验,提供借鉴。这对于全面摸清我省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我省文物资源优势、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目标
1通过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建立陕西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和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
2编写《陕西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报告》,向国家文物局上报普查数据和成果。
三、普查对象及内容
1陕西省境内所有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及其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均是普查对象;
2对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采集;
3对全省各类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四、普查组织领导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景俊海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姚超英、省文物局局长赵荣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档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委(省宗教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文物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文史研究馆、省地方志办、省政协办公厅、陕西旅游集团公司、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的主管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实施《陕西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各阶段工作计划;
2组建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项目办公室和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专家组,负责对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3组织开展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普查资料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5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
6起草《陕西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报告》,经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国家文物局。
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部门分工。
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1文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组织全省各级国有文博单位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2文化部门配合做好全省各级国有图书馆收藏的古籍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3档案部门配合做好全省各级国有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档案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4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全省各级国有教育机构收藏的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5宗教部门配合做好全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6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7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普查要求,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四)普查队伍组织方式。
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及省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省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组建普查队,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国有可移动文物情况进行普查。
五、普查经费预算
普查所需经费除国家文物局负担部分外,其他部分由省、市财政根据实际予以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1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指导意见执行;
2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文物局《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与规范》制定普查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控制标准,组织质量审核和验收;
3参与普查的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准确、及时地采集、汇总和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4这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只调查了解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和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情况,不涉及文物的所有权和保管权,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七、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试点工作从2011年10月开始,到2012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编制普查工作方案,组建普查机构,制订普查规范,组织普查培训,全面启动普查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组织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及收藏单位普查,逐单位、逐件(组)进行信息采集、填写普查纸质表格和电子数据,及时报送和汇总普查成果。
第三阶段:201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组织专家对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进行统一审核,确保普查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编写《陕西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报告》,向国家文物局上报普查数据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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