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0-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
陕政办发〔2013〕8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加快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老年餐桌等多方面服务。
(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老年营养保健、医疗康复、饮食服装、休闲旅游、文化传媒等养老产业,积极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
二、明确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的政策
(四)各地要建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具体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列出一定比例,“以奖代补”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五)将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六)对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七)采取财政贴息、担保等方式,加大对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八)对民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九)各地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养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加强对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的规范管理
(十)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设立民办养老机构的组织或个人严格审查,把好准入关。
(十一)加强对各级各类养老机构的管理,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研究制订养老服务资格认证、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安全卫生、等级评定等标准,建立质量评估制度,规范社会资本养老服务行为。
(十二)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要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搞好职业资格鉴定,积极推行院长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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