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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治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治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4]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残联《长治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长治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残联

特殊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特殊教育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厅委《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省办发〔2014〕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提升目标

(一)学校建设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集中力量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合格的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到2016年,30万人口以上的城区、长治县、长子县及特殊教育工作先进的襄垣、平顺、黎城、武乡等县必须建成1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沁源、沁县、屯留、壶关、潞城、郊区等县市区至少建起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教班,形成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校(特教班)为骨干的县域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网络。

(二)入学率目标。

到2015年,已办有特殊教育学校的长治县、襄垣县、长子县、黎城县、平顺县、武乡县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城区、郊区、高新区等九个县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达到90%,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满足其他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沁源县、沁县、屯留县、潞城市、壶关县等五个县市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逐年提高,2014年努力达到87%以上,2015年努力达到90%,2016年达到90%以上,基本满足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二、年度计划

——2014年,已享受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资金支持的长子县建成特殊教育学校并投入使用。建设全市残疾儿童少年数据库,完成所有县(市、区)残疾儿童少年基本信息入库;特教学校校长、教师参加省级培训达到50%,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2015年,市特殊教育学校面向全市招收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各县市区要选择有条件的2所普通中小学校试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全市建起26个特教资源教室,资源教室建设要选择建在定点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全市特教学校校长、教师参加省级培训达到100%。

——2016年,市级评估验收合格的标准化特教学校达特殊教育学校的一半以上;各县(市、区)要再选择有条件的1所普通中小学校建起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全市39所普通中小学校建成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全面达90%以上。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根据办学类型,完善专用教室和专业设施、资源教室;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数量较多的普通学校,增设无障碍设施、资源教室等,提高随班就读水平;对有特殊困难或残疾程度较重的残疾学生,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提升任务

(一)全面提高非义务教育残疾人教育水平。

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教育,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支持某些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工作,力争早发现、早干预、早教育、早康复,提高3-5周岁残疾儿童入班(园)率。

(二)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对特殊教育学校(含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教师配备情况进行核定,2015年前所有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师生比达到1∶3以上。从2014年起,在国家、我省及我市规定基础上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本人基本工资的50%,同时,相应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其他教职工的补贴标准。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特教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市教育局用两年时间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同时对辅读班和从事随班就读教学的教师也要组织进行专业化培训。各县(市、区)从每年的教育培训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教师培训。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特殊教育质量提升体系。

以县为单位建立实名登记的0—16岁残疾儿童少年档案,实行“一人一案”,形成残疾儿童发现、报告、诊断、评估、初期安置、实施教育等完整的教育服务体系,根据残疾类型和程度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为残疾学生提供及时科学的教育服务保障。认真实施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积极改革教育教学,全面推进个别化教育。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形成普特融通、医教结合的教育教学体系,提升教育水平,增强残疾孩子融入社会的能力。

(四)强化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能教育。

要特别重视特殊教育和劳动职业教育的紧密结合,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学生从事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要结合学生特点和本地实际对高年级段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职业教育,并开展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学生的劳动和就业能力。各县(市、区)要在经费、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教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同时要帮助解决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继续教育等问题。各县(市、区)要采取措施,兴办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校办企业,作为残疾学生的实习基地和就业的劳动场所。

四、政策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多部门配合的特殊教育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并于2014年11月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要建立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调推进的特殊教育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统筹制订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对承担特教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教教师培养培训,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服务。残联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以县为单位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档案,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二)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从2014年起,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达到每年4000元,2016年达到每年6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目前标准高于每年6000元的地区不得下调。各县(市、区)按提高后的标准,足额按时将特殊教育学校(班)公用经费拨付到学校,保证学校正常运转,资金分担比例比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经费政策执行。市财政安排的特殊教育专项经费要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重点用于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校长教师培训和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各县(市、区)要按照提升计划的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特殊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列入“山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中新、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及设施设备配置。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两免一补”补助水平,创造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要优先资助残疾儿童。各级政府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班),主要用于开展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

(三)完善制度,强化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

市教育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根据国家、省要求及我市实际,建立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的各项工作制度,指导各县市区认真执行。从2015年起,建立特殊教育评估督导、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将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等作为评估的主要指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县(市、区),不得进行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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