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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并政办发〔2009〕43号
颁布日期:2009-04-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形式稳定,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部署,结合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深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政管理部门及业主监管、施工企业负责、监理单位监督、参建各方齐抓共管”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整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隐患,实现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发展,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

(一)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安排部署。

组长:张建刚(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闫明生(市交通局副局长)

郭太林(古交市副市长)

杨保恒(清徐县副县长)

韩勇(阳曲县副县长)

景德奎(娄烦县副县长)

董良(小店区副区长)

张志勤(迎泽区副区长)

高伟(杏花岭区副区长)

王承江(尖草坪区副区长)

张霞(万柏林区副区长)

牛东全(晋源区副区长)

贾全福(市公路管理处处长)

石爱军(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赵卫东(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站站长)

成员:闫元亮(古交市交通局局长)

姚忠杰(清徐县交通局局长)

李锁亮(阳曲县交通局局长)

武福敬(娄烦县交通局局长)

杨武良(小店区交通局局长)

樊海光(迎泽区交通局局长)

苏广生(杏花岭区交通局局长)

郑俊(尖草坪区交通局局长)

宁克强(万柏林区交通局局长)

梁建成(晋源区交通局副局长)

孙元梅(市交通局综合运输处处长)

杨晋涛(市交通局公路处处长)

(二)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了解汇总上报全市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汇总、处理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

办公室主任:赵卫东(兼)

副主任:桑通宝(古交市交通局副局长)

孟晋斌(清徐县交通局副局长)

刘学军(阳曲县交通局建设中心主任)

罗栓海(娄烦县交通局副局长)

牛银宝(小店区交通局副局长)

田然(迎泽区交通局副局长)

郝登科(杏花岭区交通局副局长)

王旭东(尖草坪区交通局副局长)

赵战友(万柏林区交通局副局长)

张旗(晋源区交通局副局长)

戴长永(市公路管理处副处长)

成员:陶韵红武建忠王峰李文军赵星义乔跃武马新生杨小勇王爱胜程凤杰李勇裴文亮李庆文

三、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一)对施工企业检查

1.是否按要求对专项整治进行安排部署,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是否对本企业影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隐患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整改。

2.是否领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证照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考核合格证或从业资格证,各类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新工人和转岗工人是否按要求先教育再上岗。

3.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落实重点路段、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排查治理机构及负责人。

5.是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是否按要求建立;是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是否按时主持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影响施工安全的重大问题。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工作机构;是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员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工程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在开工前是否报驻地监理办公室批准并落实到位,是否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施工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是否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安全生产费用计取和使用。

7.施工企业现场办公、生活区与生产区是否相对分开,是否避开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陡坡、沟谷及山洪排泄区域,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等危险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爆破、易燃等危险用品是否定人、定岗、定责任,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易发生火灾的施工部位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8.是否对桥梁施工防支架垮塌、防高空坠落、防基础塌陷、防吊装设备失稳等;隧道施工防坍塌、防涌水突泥、防瓦斯爆炸、防有害气体、防初期支护不及时等;高填深挖施工主要是防边坡坍塌、防高处坠落、防建材打击等;水上施工主要防基础塌陷、防落水、防洪汛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9.是否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易发生的高处坠落、车辆伤害、触电、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放炮等事故制定落实防控方案和措施,安全技术操作程序是否有针对性;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是否经有关部门验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二)对地方政府和部门检查

1.是否按要求对本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辖区内影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的隐患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施工企业(业户)列入了取缔名单实施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业户)列入停产整顿名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的施工企业(业户)加强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产的施工企业(业户)进行公示。

2.是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行管部门及业主依法监管、施工企业全面负责、监理单位认真监督、参建各方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对考核指标进行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是否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和各级管理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问题,会议确定事项是否得到落实。

4.是否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当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足配强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本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预案,配置相应人员装备;是否落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方式

(一)施工企业自查自整

1.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条件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清退出施工工地。

2.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停产整顿,限期整改。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1.对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列入清理取缔名单,清退出施工现场。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复产须经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列入正常施工企业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及各公路建设项目部要将所管理项目施工企业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太原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本地区的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省、市、县政府及部门联动分类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要求配合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市、县(区)政府及部门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根据三类施工企业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五、专项整治检查步骤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县(市、区)政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部署,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检查安排部署工作。

(二)第二阶段: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全面自查自整,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全面排查整治(3个月)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施工单位参加,实施自查自整。项目管理单位对排查出的三类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分类整治,并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各县(市、区)政府及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排查摸底、分类整治,并按方案要求及时公布和签字上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县级政府及项目管理单位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实施分类整治。

(四)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各县级政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通报,问题突出的,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单位、责任人,做到全行业、全领域全面覆盖,不留空挡。各检查组要认真、全面检查,不留死角。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

各监管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完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作用,对安全生产情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推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所需经费到位,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检查组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部门和施工企业摊牌。

检查工作组和各县(市、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太原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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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3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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